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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發布 儲值餘額不得逾1萬   中央廣播電台   時間:2009/7/14 19:37   撰稿‧編輯:陳林幸虹   新聞引據: 採訪   立法院今年初三讀通過「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將電子票證功能多元化,未來民 眾日常生活中,包括計程車、捷運、便利商店甚至是水費、電費、醫院掛號費,都可以用 儲值卡來支付。金管會14日也發布「電子票証」的「定型化契約」,每張電子票証的儲值 餘額,不得超過1萬元,至少兩年沒使用才叫「呆卡」。   金管會以發行量大的台北捷運悠遊卡、香港八達通做為參考,訂定台灣「電子票證」 的「定型化契約」,規範發行機構和使用人的權利義務。未來民眾在儲值卡內所存放的資 金,沒有使用期限,但不包括以次數算計的電子票證;另外避免遺失,每張儲值額度不能 超過1萬元,至於連續2年以上沒有加值、或沒有交易,發卡機構可以停止交易功能,但持 卡人經過加值、或開卡後,就可以重新使用。   金管會主祕盧廷劼14日表示,電子票証包括銀行發的電子錢包、大眾運輸工具以及特 約商店發的儲值卡,未來都可適用於定型化契約。他說:『(原音)在交通的票證也可以 看得到。未來希望透過這個方式,可以擴大國內的旅遊。』   至於如果是無記名的電子票證,有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持卡人不得掛失止付。但記名 式的電子票證如有相同情況,持卡人就必需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發行機構掛失停用,並 依規定繳交掛失手續費。   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20619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6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