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unDLL32:有消費會就紀錄 發票有卡號 這是私人財產啊 06/22 23:46
→ EP:勿以惡小而為之!!!矯枉過正!?...唉~!!!!教育阿~~~ 06/22 23:57
→ oneone9:IC-CARD記名-侵犯隱私. 沒記名.拾獲無主物.如何歸還. 06/23 00:10
→ RunDLL32:失者自取.. 06/23 00:11
→ RunDLL32:等個六個月就變成你的了 06/23 00:13
→ RunDLL32:有些人的悠遊卡裡面是很多錢的 06/23 00:13
→ cancer0609:推2F~這個社會道德教育越來越失敗了~浪費社會資源不是 06/23 08:57
→ cancer0609:降子用的!!難道失主就沒有對社會有貢獻(捐獻.繳稅)嗎? 06/23 09:00
→ cancer0609:不記名卡等同現金,難道現在拾金不昧的道德觀已經換成: 06/23 09:08
→ cancer0609:撿到大筆錢沒還只是沒良心,撿到小筆錢沒還沒關係!!= =+ 06/23 09:10
→ cancer0609:法條本來就該保護人(無關好人/壞人)的權益,不記名卡及 06/23 09:12
→ cancer0609:現金遺失是很難找到失主沒錯!但卡片有卡號不代表找不出 06/23 09:12
→ cancer0609:來~但若是沒找到法律規定6個月後就由拾獲人取得不是嗎? 06/23 09:13
→ cancer0609:現在這種情形好像變成小善不需要為,小惡為之不需要抓了 06/23 09:16
推 komachi275:原來無記名卡也可以報遺失報警 還不錯... 06/23 10:24
沒想到IC-CARD遺失. 可以引起大家討論.. 整理如下...
1)
98年民法物權編修正第803條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該盡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
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的時候,應將遺失物一併交存。
依民法第805條第1項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的人
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
應將遺失物返還。
報酬請求權:這是修法後民眾最常在新聞上看到的,拾得遺失物之人可以請求遺失
物價值的十分之一。
~~~~~~~~~~
2)
拾獲新台幣500元以下遺失物之人不必大老遠送交警察招領,並大幅縮短拾得人取得
遺失物所有權之法定期間:價值在新台幣500元以下之遺失物,因財產價值輕微,
考量招領成本效益,特規定拾得人除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遺失物
,而得向該場所之負責人、管理人報告外,僅於知悉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
人時,始負通知義務,故增訂簡易招領程序。又將拾得人取得此類遺失物所有權之法
定期間,從一般之6個月縮短至15日,以達迅速及節省招領成本之目的。
3)
刑法第337 條為侵占遺失物罪。本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
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為不法構成要件,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4)
國民道德與全民教育.IC-CARD記名等個人資料隱私等..議題.都是IC-CARD推廣與使用上
可能會遇到的爭議.
※ 編輯: oneone9 來自: 182.235.200.66 (06/23 11:07)
推 komachi275:請問原PO 新聞中的案例該如何處理呢? 06/23 11:19
→ komachi275:餘額低於500元 招領期間是15日沒錯吧?那麼是否交由 06/23 11:20
→ komachi275:鐵路局花蓮站呢? 06/23 11:21
→ komachi275:假使今天遺失位置為道路上 又該如何處置呢?謝謝 06/23 11:22
推 internet:回樓上,派出所/警察機關是窗口,不然人民的褓母稱號哪來的 06/23 15:11
→ internet:警政署有遺失物通報網站,他們也有遺失物處理sop~會留拾獲 06/23 15:12
→ internet:人的聯絡資訊,除非當事者自己認為是在做善事不願意留, 06/23 15:13
→ internet:如果最後法定公告期間到了都無人認領,就會由拾獲人取得!! 06/23 15:14
→ internet:本案的女護士應確實為侵占遺失物無誤,但詐欺似乎太過了~ 06/23 15:16
推 komachi275:所以給警察 然後十五天之後就可以領回嗎? 06/23 17:38
→ cancer0609:只要有留聯絡方式,可以取回的時候警察會聯絡你~ 06/24 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