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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留著當XX也無妨(雖然我不知道 XX指的是什麼) 但站方也至少出來回應一下吧?! 不然空留一個"不受歡迎使用者規範"(還擺在置底第一篇)有何意義呢? ※ 引述《hateOnas (感謝小雞)》之銘言: : ※ 引述《arl (2011 in 花蓮)》之銘言: : 在之前長庚事件中 : 站方說 : 與其砍掉 不如留者當XX : 我懶的找了 跟你的推論沒關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spock2230 來自: 60.245.111.38 (04/15 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