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星期天下午的大資盃領隊會議表示..
壘球先發球員下場後不得再上場..
但是根據2004 ~ 2006中華民國慢速壘球規則
"EP 不算之外的所有先發球員,在下場休息之後,可以有一次再上場機會。"
http://www.cspsa.org.tw/cspsa/rule/dd05.htm
又根據大資盃網頁裡的壘球規則補述
"此規則若有任何遺缺,以2006年中華民國慢速壘球規則為準則。"
這樣似乎和領隊會議裡得到的訊息有所衝突..
可否請主辦單位確認一下這個問題 感謝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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