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昆蟲學系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
民國99年5月3日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幹部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全銜為「國立臺灣大學昆蟲學系學生自治會」,簡稱「昆蟲學系系學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以促進學會成員之團結和諧,積極參與學系相關事務、活動,並以推廣昆蟲生態教育
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
本會設於舟山路86號,國立臺灣大學中非大樓後棟一樓系學會辦公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資格>
一、凡國立臺灣大學昆蟲系大學部在學學生,即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
一、本會會員有選舉次屆會長及罷免該屆會長之權利。
二、本會會員有被選舉為會長之權利。
三、本會會員有創制學生有關自治事務法規之權利。
四、本會會員有複決會務決議案之權利。
五、本會會員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之各項服務之權利。
六、本會會員有明瞭本會內部運作情形之權利。
第六條<義務>
一、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務決議案之義務。
二、本會會員有擔任本會所指派職務之義務。
三、本會會員有定期繳納會費之義務。
四、本會會員有協助推動本會各項活動之義務。
五、本會會員有維護本會榮譽之義務。
六、凡卸任之系學會幹部,應盡傳承義務,以利下屆系學會運作。
七、本會會員有應依本章程之規定,盡其義務。
第三章 會議
第七條<例行會議>
一、每學期初及期末至少各開一次會員大會。
二、期初會員大會需對會員報告當學期各項目預算,並交由出席會員審定通過。
三、期末會員大會需對會員報告當學期各項目結算。
第八條<臨時會議>
一、本會有下列事由之一,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1. 經會長認定,有召開臨時會議之必要。
2. 經一名以上各活動總召或各幹部提出,兩名以上連署。
二、臨時會議通知應於三日前送達本會,並說明會議召開之目的。
第四章 行政
第九條<組織>
本會幹部由會長遴選,任期一年,解散亦同。
第十條<任務>
一、代表本系成員,積極參與校園及系上事務。
二、辦理學術座談會暨學術演講。
三、辦理各項體育康樂活動。
四、加強會員間的聯繫並促進全系團結。
五、代表本系與其他學系之聯繫。
第十一條<職責>
一、處理一切會務。
二、協助召開臨時會議。
三、其他臨時事件之全權處理。
第十二條<會長>
本會置會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各部門總理會務。
第十三條<副會長>
一、本會置副會長一人,襄贊會長協助處理會務。
二、副會長由會長遴選之。
第十四條<常設部門>
一、昆蟲學系系學會常設下列各部:
1. 活動部:掌管本會各種文康活動之策畫與執行。
2. 文書部:掌理本會各種宣傳物之製作。
3. 體育部:掌理本會各種體育活動之策劃與執行。
4. 學術部:掌理本會各種學術活動之策劃與執行並管理圖書。
5. 總務部:掌理本會財務企畫及經費收支事項。
6. 網管部:掌理本會電腦軟硬體之維護、電子資料之保存。
7. 事務部:掌理本會各種器材及教室整潔之維護。
二、會長可視實際情況,增設其他部門處理會務。
第十五條<任命與代理>
一、各部門視實際情況需要,設部長若干名,由會長遴選之。
二、各部部長得視實際需要,遴選會員協助工作。
第十六條<繼任及補選>
一、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代行之,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二、會長及副會長均出缺時,所餘任期超過三個月,由大三班級代表代理會長職務,並應
於三週內舉辦會長之補選。
三、會長及副會長均出缺時,所餘任期不足三個月,由會內推舉一位幹部代理會長職務。
第五章 選舉、罷免、複決
第十七條<民主原則>
本會各項選舉,均應秉持民主精神,以公平、公正、公開之方式行之。
第十八條<會長之選舉>
一、會長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任期為一年,不得連選連任。
二、會長候選人資格為:
1. 本會會員。
2. 未曾接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三、選舉委員會由本會組成。
四、多人競選時:投票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採多數決。同額競選時:投票法定
人數為全體會員,贊成票數超過有效票數之二分之一始當選。
五、無人參選時由本會共同商議決定之。
第六章 財務
第十九條<經費來源>
一、系學會費
1. 會員於每學年繳納會費新台幣500元整。
2. 若由於個人因素無法繳交系學會費,可由當屆正副會長判斷其情況斟酌收費。
二、活動盈餘收入。
三、學校補助及其他捐助。
第二十條<預算>
一、預算之編列及決議,應顧及資源之有效運用。
二、學期初會員大會向出席會員報告預算編列,並交由出席會員審定通過。
第二十一條<結算>
總務部必須於學期末會員大會向出席會員報告整學期花費之結算。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章程之修改>
一、本章程之修改須由下列二者之一
1. 會長提出,並經由本會三分之二幹部同意後修訂。
2. 本會會員提出,並經由三分之二本會會員同意後修訂。
第二十三條<章程之解釋>
本章程之解釋發生疑義時,交由本會全體幹部採多數決議之。
第二十四條<施行辦法及日期>
本章程之施行辦法及施行日,核准後公告並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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