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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幫朋友問個問題 辦加拿大移民 或是 澳洲移民 兩個都是台灣人,可以用"同居在台灣" 滿一年(等同配偶) 名義一起申請嗎?? 因為打電話問了一個代辦說 "不行",一個說 "可以" 這............ 自己翻網站,加拿大移民局網站寫的比較清楚是承認 "common-law spouse" But !!! 1.) 一派說法是,common-law 同居發生的事實要在加拿大,在台灣是無效的?? 2.) 還有一說法是,兩個台灣人 common-law 同居發生在台灣也是可行的 只是要證明就非常困難,要有共同帳戶滿一年,同居地址兩個人名字的帳單滿一年等 3.) 最後一派說法是,異性一定是婚姻證明,common-law是留給同性戀... 至少我目前知道,同性戀用 common-law 是肯定可行,因為網上有滿多人這樣做的 ========= 澳洲網站寫的英文就更......... in a de facto relationship. 耍什麼酷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79.2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