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larkchang:除非自己放棄,不然法律上仍然有效。 12/30 10:36
→ clarkchang:法律規定是:「擔任國外公職,may失去公民條件」 12/30 10:37
→ clarkchang:不是must,而且認定還要打過官司才確定,有的吵 12/30 10:37
→ clarkchang:不然官方主動幫你去籍,你告他怎麼辦? 12/30 10:38
→ clarkchang:基本上馬先生的綠卡也是同樣的狀況,沒親自放棄,打官 12/30 10:40
→ clarkchang:司的時候還有的吵。 12/30 10:41
推 miluco:李女士公民身分仍有效,馬先生持有那張"綠卡"無效,但是他 12/30 10:57
→ miluco:的永久居留權可以入境打官司,有極大可能還是拿得回來 12/30 10:57
→ ndr:以馬先生n年沒用綠卡入境,有"極大"可能還是拿得回來嗎? 12/30 17:26
→ ndr:如果是的話,可能在這版上應該改口不用跟大家說要半年去一次, 12/30 17:26
→ ndr:只要等真的想去美國長期居留時再去就行了?(如果真有極大可能 12/30 17:27
→ ndr:的話,相信有很多人願意放棄跑綠卡而改成去賭極大的可能) 12/30 17:28
推 TripleC:我想馬先生極大可能可以拿回來的原因是女兒是公民 12/30 17:56
→ TripleC:沒收一點意義都沒有, 再申請就有了 12/30 17:56
推 marathons:剛剛看台灣的電視新聞在誤導,說1040報稅表只有公民適用, 12/30 17:59
→ marathons:隨後說綠卡就要用1040NR表格,亂扯一通...... 12/30 18:00
推 marathons:我還有一點好奇,為何拿綠卡或公民仍能申請到B1/B2簽證? 12/30 18:03
→ ndr:寫新聞的自己大概也搞不清楚,看新聞的也不在意,照自己喜歡的 12/30 18:17
→ ndr:方向解釋,結果就是這樣了. 12/30 18:17
→ ndr:個人試著在一些版面釐清一些概念,發現有時真是對哞彈勤 12/30 18:19
※ 編輯: drkh 來自: 220.138.69.201 (12/30 18:42)
→ sget:ndr I kno how u feel :( 12/30 18:44
推 miluco:其實李女士的美國公民就算放棄,也沒有太大意義,她老公是美 12/31 00:14
→ miluco:國公民,放棄了再申請就有可能有了.台灣的新聞媒體,通常都是 12/31 00:15
→ miluco:只報對自己陣營有利的,藍媒碰到這樣的案子通常輕描淡寫過去 12/31 00:15
→ miluco:綠媒就窮追猛打,反之亦然.有時候只能把新聞當綜藝節目來看 12/31 00:16
→ miluco:拿綠卡或公民仍能申請到B1/B2有可能是用不同的英文名字 12/31 00:18
→ ndr:李女士的是國內法令問題,因為不可持有雙重國籍.對她自己來說 12/31 01:36
→ ndr:是再申請就可能有沒錯,可是對執法者來說有跟沒有雙重國籍是兩 12/31 01:37
→ ndr:回事.況且李馬兩人如果放棄後再從綠卡重新開始申請,難道移民官 12/31 01:38
→ ndr:不會以他們前次申請綠卡後卻沒有長期居住美國來質疑他們是不是 12/31 01:39
→ ndr:真的想移民美國. 12/31 01:39
→ ndr:申請非移民簽證表格上有問說當事人有沒有申請過移民簽證. 12/31 01:42
推 risklotus:不過我想各位不要忘記他們的身份應該不是我們小老百姓 12/31 02:42
→ risklotus:的標準可以適用的,所有的規則會依不同身份轉彎的。 12/31 02:43
→ ndr:這邊是移民版,規矩不是操在台灣手上的,而是相關外國政府. 12/31 03:42
→ ndr:唯一可能轉彎的恐怕是,如果李女士是對美不利的恐怖份子的話, 12/31 03:44
→ ndr:情況就有改變的可能. 12/31 03:44
推 clarkchang:記者連台灣報稅都可能搞不懂了,就別期待他們懂NR了 12/31 04:01
推 meteore:馬的女兒是公民..21歲以上可幫直系血親合法申請綠卡.. 01/11 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