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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都已經送出去 指紋也都蓋了 他寄來一封黃紙需要initial Evidence of 出生證明 其實我已經有附一張醫院開的英文出生證明(修女醫院會直接有英文版無須翻譯) 不知道他有沒有漏看,反正我打算重寄英文戶籍謄本跟醫院的出生證明 避免又要補資料. 但是有一個問題,在戶籍謄本有註明我配偶改名的事,但是我填表 G-325a跟一些有other name used的地方沒填她曾經用過的名字. 醫院的出生證明是護照的名字沒錯(最新的) 請問這樣有沒有問題? 可以修改還是補寄甚麼呢? 還是沒差? 希望有經驗的可以分享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71.4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