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TTHsimon:ya出發 06/04 00:03
我只把與我們有關的部分貼上來喔!!!
1.混合組由男、女混合組隊,惟出賽時男槳手不得多於 10 人(槳)。
2.報名後無論出賽與否,報名費概不退還。
3.報名參賽人員,應具備游泳能力,並自行實施體格檢查及斟酌個人體能狀況參
加;領隊、教練及管理人員應確保參賽人員符合此項規定。
4.參賽隊伍應自備代表單位或隊伍旗幟 2 面,以提供大會開、閉幕典禮及比賽船
隻之用(船上備有可供插旗之設備)。
5.各隊應提供簡介1 份(組隊特色、歷年成績、單位業務推展等),以500 字為限,
供大會報導用。
6.參賽選手應於開賽前30 分鐘攜帶選手證或身分證明(身分證、駕照、國民健康
保險證,高中職組選手以學生證,公務人員憑機關識別證作為證明)至檢錄處
等候點名核驗。
7.大型龍舟比賽時,船上須有專任鼓手、奪標手、舵手、槳手,槳手最多18 人(槳),
不得少於14 人(槳)
8.每場以單趟奪標順序判定成績排序。
9.自起點鳴槍出發至終點以奪標手奪標所費時間,為比賽成績。
如奪標失敗,則以其船尾越過標旗時間為其成績。賽後待所有船隻通過後,龍
舟朝向左(較近司儀臺一方) 側迴轉返碼頭。
10.比賽時鼓手不得兼任奪標手,違者以失敗論。
11.各隊競賽時間按大會秩序表進行,如提前或延後,以大會播報為準。
12.各隊伍出賽時,應全程穿著大會救生衣參加比賽。
13.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比賽資格及參賽補助。
(1)未按照大會規定人數出賽者。
(2)未依規定水道划行,致撞擊他船或妨礙對方者;競賽隊伍船隻撞擊責任歸
屬,由審判委員會依實際情況裁定。
(3)比賽期間若有選手故意落(跳)水情事者或有隊員未全程確實穿著救生
衣。(比賽期間包括:由起點出發、奪標【小型龍舟衝線】,至回航船到達
碼頭。)
(4)凡翻覆或損毀龍舟或故意丟棄競賽器材情事者。
(5)各隊未依抽定水道划行者,包括:因航向偏離造成船身完全超出所屬航道
者、航向偏離造成部份船身超出所屬航道,致使妨礙對方或撞擊他船,如
有違反規定者;違反隊伍應立即返回下水碼頭。
(6)發令員未鳴槍前,不得有拉槳偷跑動作,違反者以出發犯規論,累計達2
次犯規者。
(7)比賽全程一律採坐姿划行,不可站立(舵手、鼓手及奪標手除外),如有
違反規定者。
(8)任何隊伍如有任1場次未出賽(含判定為棄權或取消該隊比賽資格)者。
(9)各參賽隊伍或選手,如有不服裁決致影響大會秩序或違背運動精神情
事,經裁判委員會認定情節重大者。
(10)所有競爭組別,舵手均不得助划,如有違反規定者。
註:助划之定義:舵手自鳴槍起航至通過終點線完成賽段航程之過程
中,如有向船尾方向(向後)拉槳之動作。
14.選手資格之爭議,應於檢錄時提出,出賽後則不再受理。對於競賽爭議,如有
明文規定者,以裁判員之判決為終判。
15.各參賽隊伍須遵循大會規定並參加開、閉幕典禮(開、閉幕每隊參加人數至少
10 人。隊伍人數到齊後派隊員1 名,向大會指派之舉牌者簽到確認人數),且
完成所有賽事者,由大會發給每隊補助金新臺幣2 萬元整,未依規定者將取消
補助。
16.參賽期間各隊交通、膳食、服裝及其他相關費用,由各參賽隊伍自理。
17.各參賽隊伍比賽及練習期間,應服從大會訓練員、救生員之安全指導,並全程
穿著救生衣,且應具備游泳能力;賽前練習及比賽期間職隊員安全由各隊自行
負責。
18.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時,主辦單位有權視狀況宣佈或延期舉行,補助金照常
發給,獎勵金則依賽程完成之情況經籌備會開會後酌量發給或取消發給。
19.凡丟棄或掉落競賽器材、翻覆或損毀龍舟情事之隊伍應視大會損失照價賠償。
20.各參賽隊伍或選手,如有不服裁決致影響大會秩序或違背運動精神情事,情節
重大者,大會得函請有關機關或學校議處,並視情節嚴重程度,禁止該隊或選
手下年度報名參賽。
21.各隊優勝獎勵金申報所得,公務機關與學校單位請依所得稅法代為辦理所得稅
扣繳相關事宜;其他社會團體則由大直高中代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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