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razyMarc:(1)依保險事故發生時之法定繼承人 07/19 17:10
→ CrazyMarc:(2)目前還沒納入遺產,以後會不會被實質課稅原則認定還 07/19 17:11
→ CrazyMarc:不知道 07/19 17:11
推 Dalwin: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087號判決,似乎有意區分: 07/19 17:24
→ Dalwin:契約訂立時之法定繼承人、事故發生時之法定繼承人 二者。 07/19 17:25
→ Dalwin:這個判決似乎是採認「契約簽訂時之法定繼承人」之看法。 07/19 17:26
→ saxo2015:問題2~填入「法定繼承人」就是有指定的意思,依保險法112 07/19 18:21
→ saxo2015:條來看,自然是不計入被保險人之遺產。 07/19 18:21
→ CrazyMarc:(1)97台上2087不是這個意思,法官是說,繼承開始後方拋 07/19 18:41
→ CrazyMarc:棄繼承之繼承人,仍為該保險受益人,也就是說,事故發生 07/19 18:43
→ CrazyMarc:「時」之法定繼承人即得請求保險給付,即使之後拋棄繼承 07/19 18:43
推 Dalwin:民法1175條,拋棄繼承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07/19 19:29
→ Dalwin:所以拋棄繼承後,事故發生時就不是法定繼承人啦。 07/19 19:31
→ CrazyMarc:繼承權之拋棄,不影響法定繼承人身分之認定 07/19 19:44
→ CrazyMarc:還有,本來受益人填法定繼承人就是『可得確定』,如果以 07/19 19:45
→ CrazyMarc:締約時,直接填人名就好了根本沒必要填法定繼承人 07/19 19:46
→ CrazyMarc:再者,締約時之繼承人為何只是『假設被保險人於當時死亡 07/19 19:47
→ CrazyMarc:』,但是這種假定,與保險事故發生時,方真正確定之繼承 07/19 19:48
→ CrazyMarc:人無涉 07/19 19:48
→ CrazyMarc:繼承權之拋棄,不影響法定繼承人身分之認定<=指保險契約 07/19 19:53
推 Dalwin:請問MARC大,你這些說法的根據是從和而出?我想參考一下 ^^ 07/19 22:30
→ gbyelun:感謝 07/20 09:10
推 chris211:推 04/13 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