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materatha:所以這一個判決的意思是,儘管保險法看來保險公司不得 07/20 02:22
→ amateratha:拒絕理賠,但是民法上來說卻是可以的? 07/20 02:23
→ amateratha:在網路上找到高點法律網對這個問題的一些說明,似乎是 07/20 02:31
→ amateratha:比較支持最高法院這回的判決,如果被保險人惡意隱瞞, 07/20 02:31
→ amateratha:則以民法92的狀況,契約將是自始無效 07/20 02:32
民92
受詐欺而為意思表示=>得撤銷=>民114視為自始無效 ○
受詐欺而為意思表示=>無效 〤
92+114=無效
92≠無效
這樣的見解是合理的
被保險人隱瞞體況,並不只是損害保險人利益,同時也損害危險共同體(其他保戶)
當然,單純的沈默依社會通念不是施用詐術,但是告知事項是書面,同時有著
「有」和「無」的選項,特殊體況不勾選有而勾選無,這已經是用具體行為使
相對人陷於錯誤,當然不能以單純沈默對待。
此外,隱瞞體況案件之要保人的繼承人,還是能在契約撤銷後,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因繼承而取得之不當得利請求權),而取回所繳保費。
還有啊,這個判決沒有判保險公司得撤銷契約,而是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因為原審並沒有就民92要件判斷本案事實,最高院也不願代為判斷,所以
讓高院就民92到底構不構成,再為判斷,如果構成的話,就該適用民92。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3.193.32.84 (07/20 02:54)
→ amateratha:也對,最高法院是法律審,只是審查高等法院有沒有搞錯 07/20 02:56
→ amateratha:而已.... 07/20 02:56
推 Dalwin:判決錯誤。最高法院早有決議及判例確定採取相異看法。 07/20 08:32
→ Dalwin: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113判例。86年第9次民庭決議。 07/20 08:33
→ Dalwin:認為保險法64條是民法92條之特別規定。 07/20 08:34
→ CrazyMarc:這個判決在86,9th決議做成前和86,2113被選為判例前就判 07/20 11:12
→ CrazyMarc:下來了,以「判決時」來看,沒有錯誤 07/20 11:12
→ CrazyMarc:86,9th決議在86年12月做成,86,2113遲至89年才被選為判 07/20 11:35
→ CrazyMarc:例,故這個在86,07,04做成的判決,沒有違反判例或決議 07/20 11:36
推 Dalwin:請問,若依你邏輯,那97台上2087判決怎麼會錯? 07/20 13:18
→ Dalwin:反正判決時是正確的阿。 07/20 13:18
如果你發現該判決製造了什麼麻煩,你還會說他對?
舉例:
甲與乙為夫妻,於民80年,甲投保人壽保險,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婚
後數年無子,甲遂與乙離婚,另與丙結婚,婚後產子丁,今甲死亡,問其
保險受益人為乙或是丙、丁?
如按照97,台上2087,以契約簽訂時為斷,則乙仍為受益人,合理乎?
再一例:
甲為乙父,為乙投保人壽保險,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後乙結婚生子
,數年後甲死亡,再數年乙死亡,若採97,台上2087判決見解,甲為保
險契約受益人,受益人甲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故該保險契約「無指定受
益人」,保險金成為遺產,需依遺贈稅法繳納遺產稅???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3.193.32.84 (07/20 13:26)
→ Dalwin:我不認為他對喔。^^ 但是他的存在不容忽視。 以上不再述。 07/20 13:27
推 eggyuttk:1.丙丁 2.受益人乙之繼承人 結論 亂判<-- 常態啦 07/20 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