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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05 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 ,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 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因壽險契約是以人的生命做為保險標的,所以在『要保人』跟『被保人』  不一致下一定就需要由被保人書面同意承保。  因為若不需要被保人同意,那是件多可怕的事情。無緣無故你就多了五百萬  壽險,但是你都不知道,受益人是別人,然後怎麼死的都不知道,然後別人  數錢數的很開心。  所以為了避免這道德風險,此法條是有存在的必要。  但是你說保險公司有沒有程序上的瑕疵?我不知道。  現在只看的出來無法證明被保人有意思要承保這份保單,保戶亦提不出書面  證明被保人之意思。就法條上目前認定契約無效是合理的。  裡面出比較大的問題是要保人跟業務員之間,業務員偽造文書是一定確定的  ,所以如果要拿到賠償,可能要提告業務員連帶提告保險公司要求負責。  而不是走保險契約理賠這條路。 ※ 引述《work901125 (※米蟲※)》之銘言: : 原文恕刪 : 對不起,這篇新聞讓我看的很火大.... : 沒人覺的保險公司超賤的嗎? : 明知道程序有bug卻沒要求保戶更正 : 如果要保人沒出事保費爽爽賺 : 出了事契約有瑕疵不成立大不了退你保費 : 反正我也賺到利息 : 受害的永遠是弱勢的小老百姓 : 最好有這種穩賺不賠的生意呀ˋ.ˊ : 誰會知道我錢繳了契約到底有沒有成立呀? : 故意出個事辦出險試探他們一下嗎? : 這篇是不是應該po在hate板呀=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11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