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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olper (綽號暱稱)》之銘言: : 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如果在保險契約中載明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在「保險契約簽 : 訂時」的法定繼承人的受益人地位就已經確定了,不會因為後來的拋棄繼承,導致溯及自 : 繼承開始時喪失繼承人的身分,而受到影響。 : 所以B、D拋棄繼承並不影響他們的受益人身分,仍然可以領取該筆保險金。 : ◎參考資料: : 最高法院在97年度台上字第2087號判決: : 本件被保險人向康健保險公司投保康健團體保險計劃時,約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 : 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而於該保險契約簽訂時,被上訴人既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 」,渠等為該契約受益人之地位,即告確定,不因繼承開始後渠等拋棄繼承,致溯及自繼 : 承開始時喪失繼承人之身分,而受影響。 該案件並無考慮到前後婚配偶爭保險給付的狀況... 對於個案的當事人來說,的確是達到目的了 不過我不認為這應該被視為通案見解 以前後婚配偶爭保險金為例 若前妻主張保險契約簽訂於前婚存在時,照97台上2087,前妻即為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 之一,因而判前妻為受益人,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配偶非受益人,是否合理? 97台上2087的案例事實,我猜想可能全部繼承順位都拋棄了,最後會導致無人繼承, 本於保險公司保費收了,不用理賠感覺會很ooxx,因此判賠。但是判決理由可以不這 麼寫,1.保險法與繼承法有本質上不同,繼承法上拋棄繼承會溯及,保險契約的認定 上未必溯及。2.探求締約人真意,應解為既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締約人即無意在 契約訂立時決定個別受益人,而僅以特定之方法指定,故締約人所指定之法定繼承人 ,即為被保險人死亡時,依民法定順位之繼承人,拋棄繼承既不為締約人締約所能預 測,故應以未為拋棄繼承狀況下之原繼承人為受益人。 也就是說,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代替97台上2087的「保險契約簽訂時」 會比較合理。 -- ====================================== 滾滾長江東逝水 浪花淘盡英雄 是非成敗轉頭空 青山依舊在 幾度夕陽紅 白髮漁樵江渚上 慣看秋月春風 一壺濁酒喜相逢 古今多少事 都付笑談中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162.158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18.171.162.158 (11/18 18:38)
yao7: 11/18 22:40
MrE:有道理....:p 11/19 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