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mkr122719 (出來跑的總是要還)
看板Insurance
標題Re: 討論「DRG」對「醫療實支實付」的衝擊
時間Tue Jan 25 13:06:10 2011
※ 引述《Apin (大明昕的經紀人)》之銘言:
: 而是健保局規定
: 1. XX 疾病一定得入DRG
: 2. 入DRG後 有N個項目一定要使用、完成 其中包含著某健保給付的醫材
假設所有醫療行為的宇集合為U
健保局有規定U裡面的N一定要用健保規定的醫療行為或醫材
那麼U-N(就是N以外的醫療行為或醫材)這些應該就可以自費吧?
不過我想應該N才是重點 U-N這應該影響不大
另一種情況
版上曾有情形是健保局給的DRG額度用完 導致後續醫療行為被醫院改為自費的case
如果反過來看 請醫院把U-N盡量使用而把DRG額度全部用完
導致後續的N因為DRG額度用完而改成自費 這是否有解?
(因為反正DRG規定下都是醫院要通包
醫院要求U-N要自費 跟N要自費 二者都是違反健保局規定
既然二者都是違反健保局規定 請醫院選擇對保戶較有利的N要自費 這應該可以吧)
不過這樣也是避不掉被保險公司以"非健保身分住院=非必要醫療"而拒賠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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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28.106.19
→ baccat:好像數學公式~~XD 01/25 13:09
推 dunes:kmkr大大出現了!!! 01/25 13:24
推 aisidi:看不懂K大說的 [宇集合為U]是什麼意思? 01/25 19:53
→ amateratha:應該是假設所有醫療行為為U 01/25 20:04
→ amateratha:然後U中有部分歸為N,所以U會被區分成N與U-N兩塊? 01/25 20:04
→ kmkr122719:是這樣沒錯 我是簡化為N是健保局指定之醫材藥物 01/25 23:39
→ kmkr122719:U-N為健保局指定之外的醫材藥物 01/25 2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