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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2所稱的列舉扣除額-保險費可以分為兩種: 一、人身保險費-非健保:上限24,000元,包括人身保險( 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勞工保險、農保、團保、學生平安保險及 軍、公、教保險等之保險費。 按各家專案中,僅有傷害保額/傷害日額/傷害實支實付...等之保費列入,但如有責任險.. 等,不列入(意即產險公司需另列,不等於100%保費)<泰安產物經詢問確定可以> 其它(汽機車 強制險、汽機車保險,住宅火險..),均無法算在保險扣除額2萬4千 元裡面. 二、人身保險費-健保:不受金額限制,只有全民健康保險一項。 所以勞保屬於第一點,健保屬於第二點,汽機車強制險或任意險為產物保險不是人身 保險,不屬於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2所稱的列舉扣除額-保險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2.2.132 ※ 編輯: yulian91 來自: 111.242.2.132 (05/23 16:53)
kmkr122719:通常要額外詢問才問得到非人身保險的保費 05/23 17:16
kmkr122719:多數公司通常不會分開列出 而是多為只列出總保費 05/23 17:17
沒錯,要另外申請才會補發.. ※ 編輯: yulian91 來自: 111.242.2.132 (05/23 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