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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lvies (對酒當歌)》之銘言: : 金融消保法通過 爭議處理機構可望年底成立 :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2/6377285.shtml : 立法院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未來授權金管會成立財團法人爭議處理機構, : 金管會官員表示,希望最快在今年底可以成立爭議處理機構。金融業者、消費者保 : 護團體都認為重點是後續運作,當然希望此法能對消費者或金融機構都一樣公平公 : 正。但對此機構未來處理能力,業者及消費者都還抱持著觀察態度。 : 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表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通過,是邁進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第 : 一步,只是,法律建立對消費者固然有利,但是不是真的可以完全落實,應該等法 : 律上路後再來觀察。 : 銀行資深理專家預估,此法針對糾紛細節尚未有明確規定,未來消費者與業者的爭 : 議還是一樣來自連動債,或與保單連結的金融商品。 : 金管會官員表示,爭議處理機構未來會有董事會以及評議機制,消費者可透過評議 : 機制處理金融消費爭議,評議委員將以財經、法律相關專業人士組成。 : 雖然目前銀行公會等機構也有類似的功能,但因為沒有法源依據,比較沒有強制力 : ,現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通過,有了法源依據,金融機構必須遵行的強度也增強了 : 。 之前寫過的舊文片段: 司法裁判上,自有《民法》精神可以遵循,就算有監理漏洞,也該是修 訂銀行法、保險法兩母法,補破網就可以。要是專法設置有理,那麼萬 千行業的消費行為,難道都該造個專法管理嗎? 就以這次立法的緣起,起自海外連動債的風波為例,以連動債券的商品 屬性,大可以在《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創造法源保障,擴 充該法為「金融商品投資人保護法」,將銀行、保險、證券、投信的銷 售管道,都納入管理。而不是證券期貨一部法,管理銀行與保險又一部 法。如此完全違背金管會總合監理的精神。」 台灣的金融業已必須年年繳交監理費,供養金管會,如今,擺著既有的 機構不去健全功能,硬要再設一個疊床架屋的專門機構,徒讓官員退休 之後,又多兩個董事長、總經理的位置可以酬庸罷了。」 全文在這:http://kangkang2.pixnet.net/blog/post/62240061 增設一大堆的機構,增加更多金融單位的位置, 這麼疊床架屋的背後因為何?是真的用心要去解決這些問題嗎? 明眼人應該一看就知道了。 ※ 編輯: luluniya 來自: 218.174.204.217 (06/04 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