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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好 第六十四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 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 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其中所謂的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 標準為何? 還是單純的各家公司核保內規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7.237.154
chen20815:如果沒記錯,各公司的稽核人員會去評估(我有錯要說喔) 06/19 22:18
mrted:業務員說的不一定都正確~~一切公司核保算~~ 06/19 23:23
kmkr122719:以各家核保標準為準 不同公司的標準都不會完全一樣 06/20 15:39
ac0963369126:恩恩 06/20 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