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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你的說法 應該也是聽產險端的講法聽很多 但是根據一些解釋令跟法條來看 似乎也不完全是產險講的那樣 而且產險提出的那些案例 很多都是一些特例 不是100%所有的事件都會像產險說的那樣 我貼幾個相關的法條跟解釋令 勞基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 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 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台勞動三字第017676號函:(節錄) 雇主依勞工保險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得就勞工保險給付或商業 保險中由雇主擔負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 補償費。因此不足之部份仍應由雇主補足。 內政部勞工司 74.8.22(74)台內勞字第337452號函:(節錄) 有關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雇主自應依勞動基準法五十九條之規定予 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已由勞工保險、其他保險(雇主負擔保費), ……原以給付職災補償為宗旨之撫卹救助辦法發給之勞工撫卹金及殮 葬補助費……等,自可抵充。 勞委會84.05.06台 (84) 勞動三字第11182號函:(節錄) 雇主為職業災害補償而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由雇主所負擔保費之保險 給付,自得抵充勞基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 其實最大的爭議點在於 很多公司把團體保險當做是福利來說明 例如在求才廣告中將團體保險列為員工福利 這樣的團體保險 才會視為福利而不是雇主責任的一部分 而且像推文中所提到的 團體保險也有職災補償保險這一個部分 這個部分就幾乎不太可能被視為福利 產險說的那套 聽聽就好如果真的像他們說的那樣 早就全台灣大多數的公司都改用雇主責任險的 但是你可以去查查看 幾乎你所知道的上市櫃公司很多還是都是用團體保險 而不是雇主責任險 難道這些公司的法務或是法律顧問會比你弱? 最後針對你提到的一句話 "對保戶沒幫助的團體保險" 能否請你說明一下 什麼叫做對保護沒有幫助的團體保險 團體保險又怎樣對保戶沒有幫助 ※ 引述《ac0963369126 (大丈夫當雄飛 安能雌伏)》之銘言: : 今天在車站賣當當看妹的時候 : 旁邊有XX保經的經理級業務跟某老闆大力推薦 : 團體傷害意外保險 : 說這是對員工最好的 "責任" : 我心裡是想"該不會又一個肥羊" : 老闆對於員工有 : 法定責任(依民法 勞基法等) : 約定責任(依勞動契約) <<<這是兩個責任 屬於兩件事 : 以小弟我目前從業短短的經驗 : 有看過雇主投保 : 雇主責任保險 : 雇主補償責任保險 : 職災保險 : 團體保險 : 勞工保險 : 全民健保 : ===================================== : 業務建議保戶投保團體保險=或許=可以抵充"約定責任" : 但"法定責任"怎麼辦? 難道叫保戶吃沙? : 為何大多業務 都賣對保戶沒幫助的團體保險? : PS:B大 火災部分 我不小心寄到原PO信箱 是否可請原PO寄給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56.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