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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公布日期】99.09.01 【公布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五章  健康保險  第一節  醫療保險 第五十二點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手術費用保險金條款應依「住院醫療費 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內容辦理。示範條款第六條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第一至第五款 應保留,僅第六款得依商品之設計作列舉規範。 示範條款第六條第六款就是"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這點金管會有開放由各家公司自行設計 而非一定都是超過健保給付者都理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66.111
yinson:所以列舉的是一定賠得到的。如果沒列舉到的,根據示範條款 07/27 12:51
yinson:第六款,保險公司還是得賠,那幹嘛還列舉咧? 多此一舉 07/27 12:51
若條款是採列舉方式敘述 有列舉的 -> 會賠 沒列舉出來的 -> 保險公司可以不賠 而不是像中國/全球那樣直接以"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一句就搞定 因此富邦NHR這種寫法 是對保戶較不利的 因為不在列舉範圍裡的 富邦可不賠
yinson:如果列舉是指 "不是超過健保給付者都理賠" 根據注意事項 07/27 12:56
yinson:第12點,顯然列舉不利於被保險人。 可以說這列舉無效嗎? 07/27 12:56
第12條有寫說要採用對被保人較有利的 不能低於示範條款規定 但第52條也寫說保險公司的確是可以自行設計而不照示範條款來走 這二點其實是互相牴觸的 ※ 編輯: kmkr122719 來自: 118.165.66.111 (07/27 13:00)
yinson:是阿~ 討論點就在這 依此來看富邦實支設計的確較不利於保戶 07/27 13:03
yinson:所以要來去跟金管會申訴富邦實支設計較示範條款差嗎? XD 07/27 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