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inson:所以列舉的是一定賠得到的。如果沒列舉到的,根據示範條款 07/27 12:51
→ yinson:第六款,保險公司還是得賠,那幹嘛還列舉咧? 多此一舉 07/27 12:51
若條款是採列舉方式敘述
有列舉的 -> 會賠
沒列舉出來的 -> 保險公司可以不賠
而不是像中國/全球那樣直接以"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一句就搞定
因此富邦NHR這種寫法 是對保戶較不利的 因為不在列舉範圍裡的 富邦可不賠
→ yinson:如果列舉是指 "不是超過健保給付者都理賠" 根據注意事項 07/27 12:56
→ yinson:第12點,顯然列舉不利於被保險人。 可以說這列舉無效嗎? 07/27 12:56
第12條有寫說要採用對被保人較有利的 不能低於示範條款規定
但第52條也寫說保險公司的確是可以自行設計而不照示範條款來走
這二點其實是互相牴觸的
※ 編輯: kmkr122719 來自: 118.165.66.111 (07/27 13:00)
→ yinson:是阿~ 討論點就在這 依此來看富邦實支設計的確較不利於保戶 07/27 13:03
→ yinson:所以要來去跟金管會申訴富邦實支設計較示範條款差嗎? XD 07/27 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