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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皮膚過敏 是檢查? 拿藥? 或是其他? 問題二 保險公司哪天知道皮膚過敏? 問題三 保險公司何時解除契約? 問題四 二跟三是否有超過一個月? 問題五 保戶的皮膚過敏是否對於核保人員核保評估有影響? ※ 引述《mcintyre (RI)》之銘言: : 日前客戶因肺炎住院申請理賠 : 但因未投保滿一年 : 所以遠雄像健保局申請病歷資料 : 結果以投保前一星期皮膚過敏未告知為理由 : 要求解除契約 : (註當初有告知感冒兩次的病例,正常體投保) : 1.雖依保險法第64條第1項「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 : 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但保險法第64條第2項:僅限於應 : 告知有可能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估計之事項。 : 所以皮膚過敏會增加死亡機率、生病住院機率? : 2.應告知而未告知的疾病應與保險事故發生要有因果關係。如 : 果未告知之事項與保險事故發生(如死亡)無因果關係,則 : 依據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但書保險公司是不能解除保險契約, : 拒絕給付保險金。 : 皮膚過敏與肝炎有因果關係? : 目前還在替客戶處理和爭取權益當中~~~ : 請問還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7.234.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