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ank0624:沒錯 10/30 19:53
→ beriaura:對,只是這似乎不是正式有效力的文件,因為保險公司仍是 10/30 19:53
→ beriaura:沒有正面表態 10/30 19:54
→ beriaura:示範條款是從那時期以後就取消先天性疾病除外了 10/30 19:54
推 akira911:靠邀~~~為了這篇函示 我已經爬了版面無數次 KM大...哭哭 10/30 19:55
推 akira911:你若早PO 我....就可以....... 10/30 19:55
→ belister:怕的是這條 此先天性疾病在投保前就已留下相關就醫記錄 10/30 19:57
→ beriaura:版主,如果你早講,我這也有啊........ 10/30 19:59
→ beriaura:另外一個點就是,先天性疾病可是大多連保戶自己都不知道 10/30 20:07
→ beriaura:的啊...... 10/30 20:07
→ CrazyMarc:這個在保險法上一直是在危險是否已發生的爭議 10/30 20:12
→ CrazyMarc:對於已發生的事件,不應令危險共同團體承擔 10/30 20:13
→ CrazyMarc:至於知不知道,有沒有告知,那是告知義務的問題 10/30 20:13
→ CrazyMarc:一個是危險負擔的問題,一個是最大善意契約的問題 10/30 20:14
→ hank0624:我不認同 C大 部分的說法 10/30 20:15
→ hank0624:保險法第51條第一項但書: 10/30 20:16
→ hank0624: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10/30 20:16
→ beriaura:不是告知不告知的問題,小朋友才出生,你怎知道她情況怎 10/30 20:17
→ beriaura:樣????? 10/30 20:17
→ hank0624:A 誠實告知保醫療險,不料等待期間因心臟住院。 10/30 20:18
推 yulian91:推專業!! 10/30 20:18
→ hank0624:爾後 在保險契約上發生 相關疾病,是否要理賠? 10/30 20:18
→ hank0624:A 在訂立契約之前 無任何就醫紀錄 10/30 20:19
→ hank0624:難道 【已發生的事件,不應令危險共同團體承擔 】 10/30 20:19
→ hank0624:保險公司就可以不給保險金嗎? 10/30 20:20
→ hank0624:保險的定義 在保險法已有明確定義 。 10/30 20:20
→ hank0624:↑第一條 10/30 20:21
→ hank0624:要、被保人已經在書面上 誠實告知 符合保險契約 就應理賠 10/30 20:21
推 CrazyMarc:保險法第一條只有定義沒有法律效果 10/30 20:27
→ CrazyMarc:其次,由德國學者發展出來的保險對價平衡原則在臺灣的 10/30 20:28
→ CrazyMarc:保險法學界還是很有市場,也教出不少學生 10/30 20:28
→ CrazyMarc:保險除了保戶和保險公司外,還有所謂的保戶和保戶間的 10/30 20:29
→ beriaura:對,但是被保險人本身根本不知道以經發生,那怎能不賠? 10/30 20:29
→ CrazyMarc:危險共同團體關係,對於不同體況的人,負擔相同的保費享 10/30 20:30
→ CrazyMarc:受相同的保障,如何說是公平,歐陸派學者也沒說不賠,他 10/30 20:31
→ CrazyMarc:們想出來的方法是:照賠,但是你要把差額保費補齊,或是 10/30 20:31
→ CrazyMarc:重新計算已繳保費在新的危險因子計算下應有多少保障 10/30 20:32
推 CrazyMarc:以上是不切實際的碎碎唸,沒興趣的可跳過,反正知道現在 10/30 20:33
→ beriaura:但那只是學派啊,保險法是沒有法律效意的規則嗎? 10/30 20:33
→ hank0624:我覺得保險法第一條有 法律效果 10/30 20:34
→ CrazyMarc:實務傾向是既然都不知道,那就賠吧,至於賠多少、要不要 10/30 20:34
→ hank0624:因為國稅局 常用第一條 實質課稅 10/30 20:34
→ beriaura:既然他符合保64有書面告知已知的情況,且發生的也是他未 10/30 20:34
→ CrazyMarc:補保費,那就看個案法官見解 10/30 20:34
→ beriaura:知的,難道保險公司要以學派觀點來說不賠嗎... 10/30 20:34
→ beriaura:這樣保險法的功效合在=.= 10/30 20:34
→ CrazyMarc:所謂的法律效果,是對契約當事人直接生拘束力 10/30 20:35
→ CrazyMarc:上面不是說了要賠嗎? 10/30 20:35
→ beriaura:那當事人不就是法險公司與保戶了嗎?(攤手) 10/30 20:35
→ CrazyMarc:所謂完全法條:要件+具體效果 10/30 20:36
→ beriaura:所以才說,保險公司不賠很不合理啊XDDDD 10/30 20:36
推 CrazyMarc:比較第30條和第1條的差異,就知道我說的法律效果指什麼 10/30 20:38
→ CrazyMarc:第30條是典型的完全法條 10/30 20:39
→ kmkr122719:補上當時的座談會經過 10/30 20:56
→ hank0624:感謝C大 解釋法律效果 KM大的資訊真棒 10/30 21:10
→ mcintyre:討論的第一條是保單上的還是保險法的?? 10/30 21:13
→ hank0624:施科長的回應,內容提到 解釋的函 10/30 21:18
→ hank0624:是否有拘束力呢? 10/30 21:18
推 CrazyMarc:有「事實上拘束力」,主管機關對不聽話的公司... 10/30 21:24
→ hank0624:感謝你 10/30 21:29
→ kmkr122719:有列舉特定先天性疾病不賠的商品並不常見 但並不是沒有 10/30 21:36
→ kmkr122719:像泰安醫療險的要保書與條款就是這樣寫 10/30 21:37
→ kmkr122719:有興趣的話可以至保發中心查一下"泰安產物一年期住院 10/30 21:38
→ kmkr122719:日額醫療保險"的要保書與條款 看一下這種商品是如何寫 10/30 21:39
推 nicoro:PUSH 11/01 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