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ragon0204:如果是保證續保的約? 有案例真的這樣被終止過嗎? 11/03 00:58
→ yinson:最後那邊 第59條還能這樣用喔 @@? 11/03 00:59
→ beriaura:意外險,被保險人已經走了,還可以保證續保嗎? 11/03 00:59
→ beriaura:反正,小錢連這些東西都不會看到,不是嗎? 11/03 00:59
→ beriaura:回Y,你覺得可以請大條錢的,會不會有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 11/03 01:00
→ beriaura:危險之情形呢XD? 11/03 01:00
※ 編輯: beriaura 來自: 122.123.83.93 (11/03 01:03)
→ yinson:那一樓龍大問的情況呢? 11/03 01:02
→ beriaura:那就看,會不會被認為是怠於通知囉 11/03 01:05
→ beriaura:不過很多東西在法庭上都頗偏消費者(客戶)的 11/03 01:06
→ yinson:釐清一下 你這篇文章是針對"意外險"的討論吧? 11/03 01:09
→ dragon0204:59條 感覺是用在保險事故發生前? 11/03 01:14
→ yinson:看到59條這樣用還挺意外的XD 11/03 01:17
然保險契約為繼續性契約,即保險契約訂立之後至約定之保險事故發生仍有一段期間
此期間若發生足以影響原對價關係之平衡時,須調整契約內容以符合公平正義,此為
「情事變更原則」之真諦 。且因要保人、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最為熟悉,故保險法
59條課以要保人/被保人對危險增加通知保險人之義務。
另所謂危險增加應具備三特性:「重要性」、「持續性」、「不可預見性」 。
「重要性」係指保險標的危險的變動情形足以減少保險人對危險的估算時屬之。
「持續性」指危險狀況因特殊情形發生而改變為另一狀況且持續一段期間;
若危險狀況的改變只是一時,後又回覆原狀,則不屬本特性;
「不可預見性」指未預期的情形發生。使當初精算成本估算產生偏差,
此危險變更的情形便屬本特性。
目前要通知的主要是意外險沒錯
※ 編輯: beriaura 來自: 122.123.83.93 (11/03 01:21)
→ beriaura:除意外險有59條可以用,其它就要保險公司舉證"怠於通知" 11/03 01:23
→ yinson:所以醫療險也要通知嘍? 不然保證續保也沒用(?) XDD 11/03 01:28
→ yinson:例如得到癌症後 雖然通知後不能調整費率 不過還是要通知XD? 11/03 01:30
→ dragon0204:如果保險事故是屬於59條的通知範圍內感覺很奇怪 11/03 01:31
→ yinson:再例如保證續保的意外險 若因病(非意外)截肢致殘 11/03 02:00
→ yinson:這算增加危險吧? 若沒通知 保證續保的意外險也會被終止XD? 11/03 02:01
→ yinson:又例如投保之後過好幾年後得到糖尿病或高血壓之類的疾病 11/03 02:04
→ yinson:這種可能被意外險拒保的也算危險增加吧 沒通知也會被終止? 11/03 02:04
→ yinson:第59條這樣用真的挺意外的 @@" 11/03 02:04
→ beriaura:1.意外險有保證續保的不多 11/03 02:05
→ beriaura:2.當條款跟保險法牴觸時,選對於被保險人者有利的... 11/03 02:06
→ yinson:不多但還是有 還有兩者牴觸不是應該保險法為主嗎? @@? 11/03 02:25
→ beriaura:選對被保險人有利的,你忘記條款第一條根保54了吼 11/03 02:30
→ ac0963369126:危險的增加 是客觀? 是主觀? 11/03 10:09
→ ac0963369126:若危險狀況的改變只是一時,後又回覆原狀,則不屬本 11/03 10:12
→ ac0963369126:這個來延伸題一下 11/03 10:13
→ ac0963369126:小弟正職工作為是保險業務員 11/03 10:13
→ ac0963369126:如果業績不好 去 打零工 11/03 10:13
→ ac0963369126:偶而 當家教 當大樓玻璃清潔工 11/03 10:16
→ ac0963369126:當馬路中賣養樂多 當工地拆除工 11/03 10:16
→ ac0963369126:當AV男優 是否要通知保險公司呢@@ 11/03 10:17
→ hank0624:ㄜ...保險法58條多適用產險 11/03 11:01
→ hank0624:多適用產險的原因 乃釐清事故責任 以及調查 11/03 11:01
→ hank0624:ac 舉的例子 不恰當 11/03 11:08
→ hank0624:ac 變更執業時 應立即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意外險) 11/03 11:09
→ hank0624:59條 我參加考試 以及書籍 都是舉例 火災 11/03 11:10
→ hank0624:10天內沒通知 保險公司就可拿 保險法59條 終止 11/03 11:29
→ hank0624:↑這句話我不太認同 且有疑惑 11/03 11:30
推 hank0624:我個人認為59條適用產險 11/03 11:36
→ hank0624:至於意外險 示範條款在12條有明確解釋 11/03 11:36
→ ac0963369126:應57 不是59 11/03 11:39
→ ac0963369126:現在算=討論= 想到啥 就說啥 講錯了 才會有人指證 11/03 11:40
→ ac0963369126:哈哈 11/03 11:40
→ ac0963369126:H 你認為五八能不能用在壽險呢@@ 11/03 11:40
→ ac0963369126:H我不是變更工作 而是沒業績 偶而去打個零工 11/03 11:41
→ ac0963369126:本業一樣 是保險業務員 11/03 11:42
→ hank0624:你舉的例子 我覺得是職業變更 11/03 11:46
→ hank0624:我上次看一則新聞 好像人身保險吧 11/03 11:46
→ hank0624:保險公司根據58條 拒絕理賠 11/03 11:47
→ hank0624:申訴到保發 保發說 58條適用產險 11/03 11:47
→ hank0624:所以保險公司 還是要理賠! 11/03 11:47
→ hank0624:看完之後我覺得那家保險公司 是北七 11/03 11:48
→ hank0624:ac 應57 不是59 請問你是回我哪句話呢? 11/03 11:49
→ ac0963369126:重整理一下 疑惑你有的那個 我認為是 五七 11/03 11:49
→ ac0963369126:10天內沒通知 保險公司就可拿 保險法59條 終止 11/03 11:50
→ ac0963369126:這 句 11/03 11:50
→ hank0624:我認為還是59 非57 11/03 11:50
推 ac0963369126: 危險發生 我才會認為是57 11/03 11:55
→ ac0963369126:59我目前看不出 保險人終止契約之要件 11/03 11:56
→ hank0624:我終於看出來了 11/03 12:07
→ hank0624:我對B大的話有疑問 11/03 12:07
→ hank0624:me too 59我目前看不出 保險人終止契約之要件 11/03 12:08
→ yinson:所以依59條若危險增加十天沒通知公司 可用57條來解除契約? 11/03 12:18
→ ac0963369126:實務上我覺得很困難 沒有通知保險人 11/03 12:39
→ ac0963369126:保險人怎會知情? 11/03 1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