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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回一下今天整理出來的心得 1.先看保單是否有以下這兩條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 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以及 第二十九條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如果沒有 那就照保險法走 第 58 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 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以及 第 65 條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 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 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 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 由上可以發現到 如果條款有寫的話,就是10天內通知,沒有的話就是5天內 而請求權一樣是2年 這代表著什麼呢? 以條款10天為案例 當你知道已經可以理賠的時候要在10天以內通知保險公司 不管有沒有要申請理賠皆一樣 然後申請理賠的時間,是兩年內 如果10天內沒通知 保險公司就可以拿出 第 59 條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 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 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這條來終止契約 但是,就算終止了,一樣也是有兩年的請求權來申請理賠 最後,其實小錢保險公司真的是不會在那邊有的沒的 但是幾百萬的話,以上這些就會出現在拒賠單上了 剛剛少寫了一條 第 57 條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 ,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這條能補充解釋剛剛以上的部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3.83.93 ※ 編輯: beriaura 來自: 122.123.83.93 (11/03 00:49)
dragon0204:如果是保證續保的約? 有案例真的這樣被終止過嗎? 11/03 00:58
yinson:最後那邊 第59條還能這樣用喔 @@? 11/03 00:59
beriaura:意外險,被保險人已經走了,還可以保證續保嗎? 11/03 00:59
beriaura:反正,小錢連這些東西都不會看到,不是嗎? 11/03 00:59
beriaura:回Y,你覺得可以請大條錢的,會不會有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 11/03 01:00
beriaura:危險之情形呢XD? 11/03 01:00
※ 編輯: beriaura 來自: 122.123.83.93 (11/03 01:03)
yinson:那一樓龍大問的情況呢? 11/03 01:02
beriaura:那就看,會不會被認為是怠於通知囉 11/03 01:05
beriaura:不過很多東西在法庭上都頗偏消費者(客戶)的 11/03 01:06
yinson:釐清一下 你這篇文章是針對"意外險"的討論吧? 11/03 01:09
dragon0204:59條 感覺是用在保險事故發生前? 11/03 01:14
yinson:看到59條這樣用還挺意外的XD 11/03 01:17
然保險契約為繼續性契約,即保險契約訂立之後至約定之保險事故發生仍有一段期間 此期間若發生足以影響原對價關係之平衡時,須調整契約內容以符合公平正義,此為 「情事變更原則」之真諦 。且因要保人、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最為熟悉,故保險法 59條課以要保人/被保人對危險增加通知保險人之義務。 另所謂危險增加應具備三特性:「重要性」、「持續性」、「不可預見性」 。 「重要性」係指保險標的危險的變動情形足以減少保險人對危險的估算時屬之。 「持續性」指危險狀況因特殊情形發生而改變為另一狀況且持續一段期間; 若危險狀況的改變只是一時,後又回覆原狀,則不屬本特性; 「不可預見性」指未預期的情形發生。使當初精算成本估算產生偏差, 此危險變更的情形便屬本特性。 目前要通知的主要是意外險沒錯 ※ 編輯: beriaura 來自: 122.123.83.93 (11/03 01:21)
beriaura:除意外險有59條可以用,其它就要保險公司舉證"怠於通知" 11/03 01:23
yinson:所以醫療險也要通知嘍? 不然保證續保也沒用(?) XDD 11/03 01:28
yinson:例如得到癌症後 雖然通知後不能調整費率 不過還是要通知XD? 11/03 01:30
dragon0204:如果保險事故是屬於59條的通知範圍內感覺很奇怪 11/03 01:31
yinson:再例如保證續保的意外險 若因病(非意外)截肢致殘 11/03 02:00
yinson:這算增加危險吧? 若沒通知 保證續保的意外險也會被終止XD? 11/03 02:01
yinson:又例如投保之後過好幾年後得到糖尿病或高血壓之類的疾病 11/03 02:04
yinson:這種可能被意外險拒保的也算危險增加吧 沒通知也會被終止? 11/03 02:04
yinson:第59條這樣用真的挺意外的 @@" 11/03 02:04
beriaura:1.意外險有保證續保的不多 11/03 02:05
beriaura:2.當條款跟保險法牴觸時,選對於被保險人者有利的... 11/03 02:06
yinson:不多但還是有 還有兩者牴觸不是應該保險法為主嗎? @@? 11/03 02:25
beriaura:選對被保險人有利的,你忘記條款第一條根保54了吼 11/03 02:30
ac0963369126:危險的增加 是客觀? 是主觀? 11/03 10:09
ac0963369126:若危險狀況的改變只是一時,後又回覆原狀,則不屬本 11/03 10:12
ac0963369126:這個來延伸題一下 11/03 10:13
ac0963369126:小弟正職工作為是保險業務員 11/03 10:13
ac0963369126:如果業績不好 去 打零工 11/03 10:13
ac0963369126:偶而 當家教 當大樓玻璃清潔工 11/03 10:16
ac0963369126:當馬路中賣養樂多 當工地拆除工 11/03 10:16
ac0963369126:當AV男優 是否要通知保險公司呢@@ 11/03 10:17
hank0624:ㄜ...保險法58條多適用產險 11/03 11:01
hank0624:多適用產險的原因 乃釐清事故責任 以及調查 11/03 11:01
hank0624:ac 舉的例子 不恰當 11/03 11:08
hank0624:ac 變更執業時 應立即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意外險) 11/03 11:09
hank0624:59條 我參加考試 以及書籍 都是舉例 火災 11/03 11:10
hank0624:10天內沒通知 保險公司就可拿 保險法59條 終止 11/03 11:29
hank0624:↑這句話我不太認同 且有疑惑 11/03 11:30
hank0624:我個人認為59條適用產險 11/03 11:36
hank0624:至於意外險 示範條款在12條有明確解釋 11/03 11:36
ac0963369126:應57 不是59 11/03 11:39
ac0963369126:現在算=討論= 想到啥 就說啥 講錯了 才會有人指證 11/03 11:40
ac0963369126:哈哈 11/03 11:40
ac0963369126:H 你認為五八能不能用在壽險呢@@ 11/03 11:40
ac0963369126:H我不是變更工作 而是沒業績 偶而去打個零工 11/03 11:41
ac0963369126:本業一樣 是保險業務員 11/03 11:42
hank0624:你舉的例子 我覺得是職業變更 11/03 11:46
hank0624:我上次看一則新聞 好像人身保險吧 11/03 11:46
hank0624:保險公司根據58條 拒絕理賠 11/03 11:47
hank0624:申訴到保發 保發說 58條適用產險 11/03 11:47
hank0624:所以保險公司 還是要理賠! 11/03 11:47
hank0624:看完之後我覺得那家保險公司 是北七 11/03 11:48
hank0624:ac 應57 不是59 請問你是回我哪句話呢? 11/03 11:49
ac0963369126:重整理一下 疑惑你有的那個 我認為是 五七 11/03 11:49
ac0963369126:10天內沒通知 保險公司就可拿 保險法59條 終止 11/03 11:50
ac0963369126:這 句 11/03 11:50
hank0624:我認為還是59 非57 11/03 11:50
ac0963369126: 危險發生 我才會認為是57 11/03 11:55
ac0963369126:59我目前看不出 保險人終止契約之要件 11/03 11:56
hank0624:我終於看出來了 11/03 12:07
hank0624:我對B大的話有疑問 11/03 12:07
hank0624:me too 59我目前看不出 保險人終止契約之要件 11/03 12:08
yinson:所以依59條若危險增加十天沒通知公司 可用57條來解除契約? 11/03 12:18
ac0963369126:實務上我覺得很困難 沒有通知保險人 11/03 12:39
ac0963369126:保險人怎會知情? 11/03 1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