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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hahachi (hahaha)》之銘言: : 謝謝各位大大解答小弟的問題 : 剛B大提到以後說不定健保制度就改了呢 等等 : 後來仔細想了想 其實以目前的商業保險 實支實付這塊 : 就可以蠻不錯地cover住院醫療的部分 甚至覺得根本不需要保健保 : 只不過急診和門診的部分 就會比較麻煩 : 但常常生小病都是自己買藥亂克 哪有在看門診的 (本身是醫療業) 基本上我也是很少看急診(活到目前為止4次) 不過會去掛門診 不過都是先確定自己的身體狀態才去網路掛號 (本身也是在醫院打滾的人) 網路掛號是個好東西 雖然很多病人都不太想用 堅持現場掛號 : 已非健保身分可以給付65%的費用 所以保兩家以上就可以倒賺30% : 而且以目前實支實付的保費 非常的便宜 只是保單額度要用到比較高 : 我想問的是 健保可以說不保就不保嗎 全民健康保險 屬於社會保險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10條第8項: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 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因此政府於民國84年3月1日施行全民健康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第2項明文規定 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 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所以要退保 幾乎不可能 除非你出國不回台灣 屬於強制性投保 詳見同法第8條 第9條 第8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一、最近二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參加本保 險前六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二、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四)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五)因公派駐國外之政府機關人員與其配偶及子女。 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而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已出國者,於施行後一年內首次返國時,得於設籍後即參加本保險,不受 前項第一款六個月之限制。 第9條: 除前條規定者外,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 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 二、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因為是強制性 健保保費就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當事人有不願意繳費的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要先申請審議 表示健保局是可以先交由行政執行處實施行政執行 當事人審議未果 依法可提起訴願 ;訴願未果 可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 可是行政訴訟的敗訴率比95%還要多 呵呵~~~~~ : 若以後反悔想復保 是保費要回推是不是? 要有停保的要件 如果你是一直待在台灣 那你要退保沒有理由 請乖乖繳保費 : 不知道各位對全民健保的相關條文規定如何 : 我覺得目前保險業 實支實付可能就類似國外的保險吧 : 只是因為台灣目前有健保 所以實支實付的保險才這麼的便宜 (自費還沒那麼多) : 而目前台灣應該還沒有單純cover門診或急診支出的保單吧 : 說不保健保 但是其實健保在門診的部分也cover了非常多的醫療支出 : 若有一些慢性疾病 不納入健保 單靠自費是非常令人吃不消的 : 順帶分享一下自己的心得 : 全民健保這個保險雖然幫助了許多原本付不起醫藥費的窮人 : 但是也造成了許多目前無法解決的問題 : 不僅目前醫療人員出現五大皆空的問題 也讓台灣醫療水準停滯不前 : 甚至原本一些效果好副作用少的國外原廠藥退出台灣市場 我的同學就是國外藥廠的專員 她現在已經離職了 說實在 我很能體會很多藥都已經買不到的狀況 : 舉一個親身經驗的例子 : 原本在國外第一線使用的抗癌化療藥物 : 卻在台灣健保體制下 一開始須先用在外國已經被淘汰 效果差副作用較多的化療藥 : 而國外的好藥必須等到癌症出現轉移(也就是末期的意思) 台灣健保才有給付 : 那醫生會不會提出 是否要自費先使要好藥呢 : 有時醫生是不會主動說的 因為怕被冠上"沒醫德" "死要錢" "趁人之危" : 甚至常常因此被申訴.... 被申訴很正常 反正你只要盡到告知義務與注意義務即可 : 有時常常在幫病人想 怎麼樣做才能對病患比較好 : 但卻因為健保這個制度而綁手綁腳.... : 還是希望台灣能愈來愈好.. 大家加油XD 健保制度卡在 政府想要當好人 但是 醫療支出一直在上升 因為人口一直老化 健保制度當初的原意是好的 但是遇到人這種情緒動物 就會變質 要改變的是如何讓商業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達到相輔相成的作用 我自己有想過 但是一想到法條要弄很多 配套要很多 就很or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23.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