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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c0963369126 (大丈夫當雄飛 安能雌伏)》之銘言: : 某少婦懷有身孕30周 在去產檢途中遭遇車禍 少婦及胎兒接有遭受傷害 : 少婦因而向肇事者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三萬元 點1 : 肇事者之保險公司抗辯其中五千元是治療胎兒的醫療費用 : 胎兒非權利主體 無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拒絕給付 點2 : 請問 肇事者之保險公司的抗辯是否有理?(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 謝謝 1.這邊我想到的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其第32條 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 ;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如果保險公司不理賠這三萬元,受害者少婦無法透過責任險進而請求保險金 必轉向肇事者主張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 如果肇事者不想理賠這筆,他可以主張強制責任保險法第32條,來抵充其責任 除非,保險人已確定加害人已不須負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不然,保險人之拒賠應無理由。 2.h大說講的民法第 7 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 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權利能力 自然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6)。例外規定是,對於胎兒[非民法上之"人"] 關於其權利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民7)。 小朋友只是沒有行為能力,而非無權利能力 不過點1繞了很多圈,甚至最後提出主張的還是肇事者 但結果仍是導致要賠償下來就是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3.82.48
hank0624:這句話說得真好 只是沒有行為能力,而非無權利能力 01/13 22:10
ac0963369126:謝謝 請何為=出生=? 01/13 22:16
hank0624:建議你買一本書 民法案例式 著:陳國義 01/13 22:32
hank0624:1.他是我老師 2.考個人風險管理師(末代民法科目考生)通過 01/13 22:32
ac0963369126:恩恩~ 01/13 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