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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tfut:停效瑕疪?我有收到掛號,雖說很希望可以通容,但...難 02/01 15:07 既然這邊不可能 那另一個方向給你看一下 此狀況要看你買的商品條款是什麼 在醫療險條款名詞定義的地方 有二種寫法 第一種 本附約所稱「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復效日起所發生的疾病 第二種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卅日以後所開始發生的疾病。 但續保者,被保險人在續保日前已持續有效逾三十日者,該被保險人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第一種在條款中定義了生效及復校起的疾病才是保障範圍 第二種沒寫到復效起的字眼,所以,有空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3.82.194
renriver:第一種的空間是什麼? 02/01 19:46
renriver: 二 02/01 19:46
renriver:應該會有另外一個條款明定停效期間不理賠吧 02/01 19:47
renriver:他的字眼雖不會寫出不理賠,但停止效力當然是不會理賠 02/01 19:54
beriaura:我指的是,他停效期間發生的疾病,不會被排除到保障範圍 02/01 19:55
beriaura:以外 02/01 19:55
renriver:所以不是很明白空間在哪裡 02/01 19:55
beriaura:第二種的優點是,就算停效後復效,保障範圍仍不變 02/01 19:57
renriver:你的意思是復效後的生效日溯及投保日 02/01 20:01
renriver:你貼的是對「疾病」的定義 不是理賠的定義耶 02/01 20:08
beriaura:我沒說這樣可以賠啊XD 02/01 20:08
beriaura:只是別都覺得停效就等於沒搞頭而已@@ 02/01 20:09
renriver:也不是保障範圍的定義 02/01 20:09
beriaura:第一種,停效期間發生的疾病就不在保障範圍了 02/01 20:10
beriaura:但第二種不完全是 02/01 20:10
renriver:保障範圍: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 02/01 20:11
renriver:、傷害住院診療,或接受門診手術,或於住院前後接受門診 02/01 20:11
renriver:診療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02/01 20:12
beriaura:對,所以第一種把停效期間的疾病排除掉了,第二種確沒有 02/01 20:12
renriver:那復效之後,停效期間就變成有效期間了嗎? 02/01 20:12
beriaura:這有邏輯上的謬誤嗎XD? 02/01 20:12
beriaura:他只說生效之後都算啊XDDD 02/01 20:13
beriaura:你不覺得這賠跟不賠都有對的點嗎XD? 02/01 20:14
renriver:他說生效日三十日後發生的疾病都算"疾病" 02/01 20:14
renriver:嗯 講完了 02/01 20:19
renriver:基本上 這二種都是對"疾病"的定義 02/01 20:53
renriver:停效期間和保障範圍的空間不在這裡 02/01 20:53
renriver:請問這是你自己想到的還是別人學的? 02/01 21:18
renriver:如果是跟別人學的...... 02/01 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