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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eidisapple (need you)》之銘言: : (一)申請住院及手術醫療保險金原因: : 去年(民國100年5月中旬)母親因為為長期勞動工作者,而造成椎間盤突出併神經 : 壓迫,忽然有無法久站且走路不方便的情形,家人商量後決定遵循醫生的建議, : 進行穩定器植入手術。 : (二)保險單相關資訊: : 於98年6月8日買了 (1) 國泰人壽安心保住院醫療終身險 : (2) 國泰人壽安順手術醫療終身保險 : 100年5月30日於手術後檢附完整資料並申請住院及手術醫療保險金 : 100年8月10國泰人壽公司回復:由於依保險法第127條約定,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 : 認定 : 100年8月18保險業務員拿了2張同意書要我們簽章,內容主要為保險契約雙方同意 : 合意解除,本人並無意見,謹請貴公司退還保費xx元。 : (三)有些問題我本身不是很懂法律而又沒有朋友可以詢問,所以想要麻煩大家幫幫忙回答 : (1)保險公司說依保險法第127條約定,保險契約訂定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 : 情況中,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因為母親在97年11月因甲狀腺位置腫大,有自費在大型醫院做了健檢(正子攝影), : 但檢查結果數值正常,醫生也未作任何治療,加上不久後腫大位置也消了, : 所以就以為一切正常。 : 而當初保險業務員來與母親簽約時,強調所買之保險契約為免附體檢報告,且當 : 時在場她也只問了我母親最近身體有沒有不舒服在吃藥的,然後我母親說沒有, : 業務員就說那沒問題了! 完全沒有提醒我們以前所做過的任何醫療行為(包括 : 自費的健檢)也要自己主動告知,加上母親也不懂這些保險的事, : 沒有一條一條地仔細看契約內容,就馬上簽約了! : 我的想法是:契約第一條有提到"本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 為原則。 我們是否可以以此作為當時簽訂契約時的解釋?? : 但是,契約第八條又提到"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 : 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 : 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評估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 ~~這樣是說,只要他們認定為過失遺漏,保險公司"絕對可以"解除 : 契約是嗎??? 根據保64條 保險法第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除非投保超過兩年才不得解約,或者是理賠事件與告知沒有直接關係,才需理賠後解約 : (2)如果已經過了2年,保險公司還可以要求解除契約嗎??或者只可以要求拒賠? 不能解約,但理賠與告知有直接關係,可以拒賠 : 保險公司還可以要求我們一定要簽解約同意書嗎?? 不能,但實務上很難講 : 如果我們無法接受這個理由而不簽解約同意書的話,代表合約一直有效嗎?只是對 超過兩年可以拒簽,沒超過就算不簽似乎也... : 於這次的手術拒賠,是這個意思嗎? 因為保險費在這段協調的過程中還是持續 同上,看是否是兩年內 : 定期繳納.... 可是日後申請保險金完全申請不到,合約對我們又有何意義?? 別忘了,如果告知與理賠無關,兩年內也要理賠下來之後才可以解約 如果這段時間有其它病痛,只要跟告知無直接關係,有付錢保險公司仍要理賠的 另外,如果保險公司以127條來不給付,那舉證責任在保險公司 在保險公司證明被保險人於投保時仍在該項疾病情況中的這段期間,有付錢依然有保障 : (3)經過這麼多個月與保險公司的協調,他們很強烈的表示不理賠且要求我們簽解約 : 同意書,我們如果真的無法接受這種有點被欺騙的感覺,想要走法律訴訟程序的 : 話,請問一般類似的保險訴訟程序過程會多久??一年或者二.三年以上呢? 不一定 : 還有如果請律師的話,通常是以一個審級收費是嗎?所以最多是三審還是只有 : 二審而已? 另外,管轄的法院一定是以要保人居住地的地方法院為準是嗎? 根據條款來說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除非住所在國外,那才以國泰總公司所在地方法院為準 : (4)假如真的進行法律訴訟的話,最好的情況是拿到保險金及合約持續有效是嗎? 不一定,看是否有不實告知 : 而最壞的情況是沒有拿到保險金而合約持續有效(因為已超過二年?) 還是 同上 : 沒有拿到保險金且之前所繳的保費也拿不回來?? 正常來說已64條解約是拿不回保費的 但已超過兩年,也不得解約 : 如果有人願意花一點時間幫我回答,我真的很感激,因為遇到這件事真的是讓我 : 心力交瘁,以為母親辛苦工作一輩子終於能買個保險來保障自己,卻遇到這種事, : 那方處理問題的態度又那麼被動,我又不是很懂法律,真的是有很大的無力感, : 很希望可以早點有個圓滿的結果,假如你也有其他的建議也歡迎你告知我, : 真的萬分感謝!萬分感恩! 把問題簡化一下 97/11月時因甲狀腺位置腫大,所以做了體檢,但數字正常,之後腫大回復 距離投保超過兩年,應該不是以體檢異常做解約動作,拿出要保書看一下,是否有詢問 五年內有無甲狀腺腫大或亢進的書面詢問,如果沒有,那沒有告知問題(通常有問) 98/6/8 投保國泰安心+安順 100/5月椎間盤開刀 差一個月投保滿兩年 100/5/30 申請理賠 100/8/10 以127拒賠 這邊有點怪,127條是說"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 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所以國泰的意思是,椎間盤開刀跟甲狀腺有關??? 100/8/18 要求解約同意 127條跟解約無關,有關的是64條,但如果沒有不實告知也不得解約 所以,國泰有書面詢問5年內甲狀腺腫大或亢進的問題囉? 總結,投保至今未滿兩年,如果有不實告知,那看此次理賠跟不實告知 是否有關,無關的話需理賠後解約,有關則不理賠+解約 如果無不實告知,那這次理賠+不解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3.83.192 ※ 編輯: beriaura 來自: 122.123.83.192 (02/07 1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