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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愉快 小弟有一事不明 想請教 我在99年3月在國泰門診手術開刀 摘除一個0.5cm 的右腰脂肪瘤 後來在4月16回診 確定是良性 無後續問題 不需再回診追蹤 在100年3月承保遠雄實支實付時 有告知 所以實支實付遠雄是把 皮膚腫瘤 疤痕組織 這兩項除外 現在我想加保其他的實支實付 有三個問題: 1.如果我撐到101年4月後再送件 是不是就超過健康告知事項上要求的: 過去二年內是否曾接受健檢或有異常情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因為我不想實支實付再因為這個小脂肪瘤被除外 2.如果以上成立 是不是99/3月開的刀 4月就算超過兩年 還是以回診日為準 要等到101年的4/16之後才算兩年 3.告知事項第一點是 兩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 診療或用藥 一月17在大掃除時 因為搬上拿下 肩膀有點拉到 有去看中醫推拿兩次(1/19) 是不是如果這項要不告知 最少要等到3月17後再來送件 或是3/19呢? 還是說這個小事 沒差 就直接告知就好 以上請教各位 因為朋友說 不管是不是超過兩年 最好還是跟保險公司講 這樣以後才不會有爭議 但是我看文字上 健康告知事項就要求兩年 我撐過兩年都沒事 是不是照保險公司的文字走 就不用告知 保險公司以後也不能再有異議呢? 謝謝您耐心看完文章 如有語意不順 請見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74.241 ※ 編輯: ck2oliver 來自: 220.136.174.241 (02/11 13:40)
tbcscottie3:不想被除外 但因為已經有病例紀錄 02/11 14:42
tbcscottie3:不管告知與否 都有可能被當作既往症不賠 02/11 14:42
amateratha:告知與理賠與否建議分開看待 02/11 17:15
beriaura:可以拿起手上的條款看一下,醫療險關於疾病的定義 02/11 22:37
beriaura:是投保生效30日之後,所以,不管有沒有告知,都不在保障 02/11 22:37
beriaura:範圍內,不告知的好處是,不會被加費/除外/拒保,但要注 02/11 22:38
beriaura:意,如果有詢問到,要據實講,不然兩年內保險公司可無條 02/11 22:38
beriaura:件解除契約,除非保險公司知道後經過一個月不解除 02/11 22:39
ac0963369126:TB 如果沒有被除外 之後購買新的保單 02/12 00:28
ac0963369126:不同的病因所產生的 脂肪瘤 你認為保險公司有給付 02/12 00:29
ac0963369126:保險金的責任嗎? 02/12 00:29
ac0963369126:第一句改一下 之後買的新保單 如果沒有被限制承保 02/12 00:29
ac0963369126:B 為何保險公司多做一個限制承保的動作? 02/12 01:07
ac0963369126:不直接127? 02/12 01:07
beriaura:我表達能力不夠,要一次說完有困難... 02/12 01:15
beriaura:但要以疾病的定義理賠的話,這在理賠時還有的搞 02/12 01:16
beriaura:案情會變得很複雜... 02/12 01:16
tbcscottie3:給ac 我覺得保險公司有滿高的機率 直接把所有脂肪瘤 02/12 04:24
tbcscottie3:相關的疾病 全部除外處理 02/12 04:24
ac0963369126:恩恩 02/12 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