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ateratha (南山的小朱)
看板Insurance
標題Re: [問題]宏利定壽TMN+殘廢附約RDM條約問題
時間Sun Feb 12 13:24:32 2012
※ 引述《kaoris (kana)》之銘言:
: 最近在看了TMN及RDM的保險條約
: 我的TMN+RDM 可以讓配偶及子女附掛RDM
: 我看了TMN的條約寫明
: 被保險人全殘請領殘廢保險金後主約失效(TMN第11條) RDM也會隨之失效(RDM第10條)
: 但是TMN條約並未說到被保險人身故後 主約會失效
: [這樣很常見嗎? 我手頭上所有終壽定壽條約 都有註明身故領後主約失效 唯有TMN沒]
老實說非常少見,甚至在宏利自家的壽險之中,
也只有TMN與他的附約版:RTN,
從頭到尾都沒提到身故後契約終止的描述。
從RTN這個附約不能另外掛上任何所謂附加條款的狀況來看,
我個人傾向這是一個條款設計上的疏漏,
因為TMN主約還可以解釋成身故後契約未終止,底下附約還能保留給附約的其餘被保險人,
RTN這個定期保險附約設計成這樣是要保留什麼呢?
PS:宏利人壽有提供附約延續條款,
但是只有四個終身型附約可以保留(換言之RDM不可能適用),
而且適用的狀況僅限於主約因全殘理賠終止,
或者理賠總額度已達給付上限終止這兩種。
: 在RDM第10條 附約的終止部分
: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終止:
: 一、要保人申請終止本附約。
: 二、主契約終止時。
: 三、主契約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 四、本附約之'該'被保險人身故時,'該'被保險人部份附約即行終止。
: 五、本附約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合計達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時,該被保險人部份附約即行終止。
: 第4項也指名是"該"被保險人
: 所以可以解讀成這樣嗎
: 我本人在定壽有效期間身故 領了保險金後
: 我配偶子女附掛的RDM仍可有效到我原本定壽約滿年度嗎?
: 謝謝
由於TMN上確實找不到被保險人身故後,該主約會終止的描述,
主約如果在法律上仍視為存在,要這樣解讀似乎也說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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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常以為自己在追求真理,但是他們並不知道,
他們其實要的並不是一個「真正的真理」,
而是一個他們自己「認定的真理」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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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42.73.12.171
→ kaoris:有宏利的業務可以就目前實際理賠解釋這個問題嗎? 02/12 15:08
→ kaoris:其條約確實有疏露的話 如果主約被保險人身故後 要求宏利履 02/12 15:10
→ kaoris:行其配偶子女附約至原主約期滿遭拒 是否就可以提出申訴? 02/12 15:11
→ kaoris:站在條約解讀這點上 似乎也站得住腳吧?! 我很好奇這點可行? 02/12 15:13
推 tel105095:定期壽險早期的示範條款,身故=保單消滅 05/19 03:37
推 tel105095:沒主約,當然之下的“次被保險人”也沒了 05/19 0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