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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保127的精神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 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而重大疾病險或醫療險又多了等待期的限制,一般多為30天 為什麼呢? 因為某些疾病在發現當下,是可以先投保再就醫的,尤其是重大疾病 因為就醫金額龐大,容易有逆選擇加不實告知的情況 但當這樣的情形發生時,你猜這損失會是誰的呢? 這損失是算在保險公司和像你我一樣誠實的保戶頭上 而且保戶的損失說不定還大一點,因為保險公司可以倒,但你的合約呢? 在這個前提下,我們來看這個判決 99,保險,11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被保險人在 97/11/5 至 97/11/10 嘗試投保十家保險公司重疾險 合計金額達 2430萬元,被四家以短期密集投保拒保(應該是比較後投保的幾家) 但仍投保 1300萬元,年繳保費約 102萬元 而於 97/12/10 因胸部漲痛,至萬芳醫院就診,確認罹癌 而這時剛好過30天等待期,這時胸前的惡性腫瘤大小已達 3.5×5 cm大小 因為重大疾病必須在等待期後初次罹患才會理賠,若以 11/5 來看 該疾病必須在 12/5 後發生,但被保險人是於 12/10 就診,只有 5天時間 根據臺灣乳房醫學會的函文,「腫瘤一般而言不會在五日內形成三點五公分」 (大家可以拿起手邊的尺量一下 3.5×5 cm 有多大) 法官因此判定此疾病於等待期內即已發生,所以不賠 當然這跟一般認知,無就診病歷即疾病未發生的推定不同 但就法規精神而言,無病歷並不代表疾病未發生 病歷是保險公司舉證最直接有力的證據 但本判決只是用了另一種方式來證明疾病早已發生 同時,我個人認為,被保險人短期高額投保,且一過等待期即出險 如此可疑的行徑多少影響了法官的心證,要不然不會一路打到最高法院都連連敗訴 ※ 引述《MrE (所謂的完美結局?)》之銘言: : 我看這些判決最在意的點是 : 如果今天一個人不知道自己得癌症的情況下,投保了重疾險或醫療險 : 過了半年後就醫檢查出癌症腫瘤超過5cm大 : 顯然已過等待期,那保險公司會理賠嗎? : 還是會提出醫學數據主張腫瘤半年內不可能長到這麼大 : 所以該腫瘤應是在等待期前即已發生而拒賠? 老實說,時間間隔愈長,就愈難提出醫學數據來證明準確的發生點 這個案例的時間只有5天,大小為 3.5×5cm 若時間為半年,大小一樣為 3.5×5cm,也許官司就會勝訴 因為判決中提到一般腫瘤的倍數生長時間約是一百二十天(範圍級距38至867天) 範圍級距差異頗大,半年是有可能長到這麼大的(但5天幾乎不可能) : 記得之前曾經有人問過既往症不賠 : 那自己是不是應該在投保重疾或醫療險前詳細健康檢查 : 知道自己有哪些病,買了保險也不會理賠? : 當時看到建議都是先投保過等待期再去檢查 : 但從這些判決來看 : 答案是不是會不一樣呢? 這個問題很難回答,本案例情形十分特殊,很難一概而論其他情形 別的案例不見得就剛好有報告能證明發生時點就是在投保前 而且這個投保和發病時點也十份罕見 當然為了確實知道會不會理賠去做健康檢查的確是一個辦法 但就算你做健康檢查,又要做到多詳細才夠呢? 會不會剛好漏掉? 所以對大多數人而言,我的建議還是誠實告知即可 如果已有異況,該做檢查就做檢查,不要心存僥倖 確實了解保單的理賠條件,心裡才會更踏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214.162 ※ 編輯: ufp 來自: 111.240.214.162 (04/26 14:04)
shiro923:推 04/26 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