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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extsolar (林至強)》之銘言: : 在保險法與大多數的保險契約中都會規定或約定: : 要保人在訂立契約時應盡告知義務,否則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但其中「... 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 意思是,隱瞞過了二年這樣的保單不管如何都無法由保險人解約 : 且都要理賠了嗎? 其實把保險法跟保險契約完整的看完你就有答案了 完整的保險法64條分三個部份 第六十四條 一、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這邊是說他的規範的地方在哪 二、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 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 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這邊是說不遵守會怎樣 三、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 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因解約是很大的權力,所以給了一個期限 單獨看這條會有不告知但超過兩年就可以理賠的錯覺 但別忘了保險法127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 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訂約時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不賠 以及契約條款對疾病的定義:「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 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以上這兩點主要是針對健康險 或許你會說那壽險/意外險這些不就沒問題了 有興趣的人可以去看一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4號 你會找到答案XD 況且,以保險的觀念來講,已經發生的事情本來就不該賠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3.87.113
rightgun:推 05/06 07:22
shiro923:推 05/06 08:42
Zx10R: 推 05/06 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