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riaura (beria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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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告知義務與解除契約的疑問?
時間Sun May 6 02:43:44 2012
※ 引述《nextsolar (林至強)》之銘言:
: 在保險法與大多數的保險契約中都會規定或約定:
: 要保人在訂立契約時應盡告知義務,否則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但其中「... 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 意思是,隱瞞過了二年這樣的保單不管如何都無法由保險人解約
: 且都要理賠了嗎?
其實把保險法跟保險契約完整的看完你就有答案了
完整的保險法64條分三個部份
第六十四條
一、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這邊是說他的規範的地方在哪
二、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
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
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這邊是說不遵守會怎樣
三、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
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因解約是很大的權力,所以給了一個期限
單獨看這條會有不告知但超過兩年就可以理賠的錯覺
但別忘了保險法127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
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訂約時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不賠
以及契約條款對疾病的定義:「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
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以上這兩點主要是針對健康險
或許你會說那壽險/意外險這些不就沒問題了
有興趣的人可以去看一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4號
你會找到答案XD
況且,以保險的觀念來講,已經發生的事情本來就不該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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