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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98454 (小羅賓)》之銘言: : 原安泰的商品 都非常特別 : 另如有個人團險MG等 : 很多祕方 只有原安泰的業務才知道 : 至於 AHI 跟 平安符的秘密就是 : 他條款沒有寫 職業變更告知 : 也就是說 : 家如你是學生投保這張保單 後來變成空姐 : 你沒有告知保險公司的義務 : 也不用加費!! : 但是至於要不要為了這秘密買平安符 : 我就不予置評了 : 然後別說我教的~~ 一、消費者保護法適用於消費關係 消費者保護法屬於特別民事法律的一種,具有民法特別法的地位,凡是消費的法律關係( 簡稱消費關係),均有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適用。所謂消費關係,係指一切與消費有關的 法律關係,主要係由①消費關係的主體、②消費關係的客體、③消費關係的行為等下列三 個要素所構成 二、保險法適用於保險關係 有關保險問題,本文主要係以保險法的規範為範圍,不及於其他保險特別法,謹先敍明。 保險法屬於特別民事法律(商事法)的一種,具有民法特別法的地位,凡是保險的法律關 係(簡稱保險關係),均有保險法規定的適用。所謂保險關係,本質上是一種債權債務關 係 ,係指一切與保險有關的法律關係,只有保險關係才能適用保險法的規定。由於保險關係亦有其一定的要件(必須與保險有關),所以也是一種特別 的法律關係 ,依照保險法規定,保險關係主要有下列兩大類型: ㈠ 保險契約關係類型 保險法第1條至第135條,主要為保險契約的適用規範,屬於民商法(私法)關係,可逕以 保險契約法稱之。保險依其適用的法律不同,可分為一般保險與特別保險: (二 保險業管理關係類型:保險法第136條以下,主要為保險業及從業人員的管理規範,屬於 行政法(公法)關係,可逕以保險業法稱之。 無效行為之轉換:保險契約雖然無效,但是可以依民法第112條「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 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其他 法律行為,仍為有效。」之規定,而將其視為類似保證等行為處理。作為認為:此時保險 契約可能轉換成一種無名契約,企業經營者應負契約所提供之保證責任。 仍應負相當責任:保險契約雖然無效,但是可以依民法第113條「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 ,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之規定,追 究其責任。 三、保險消費關係有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適用 對於保險消費關係,在處理上應該要「尊重保險專業的特殊性」,以保險專業原則去規範 保險交易行為,因而保險法有規定部分即應優先適用;另外,也要「確保保險交易的公平性」,以契約公平原則去檢視保險交 易契約行為,故亦有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適用。至於法律的適用順序,原則上應遵 守下列二個原則: 特別法優先普通法適用原則:在一個法律關係上,同時存在多種法律規範,該等法律間具 有所謂的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時,即應適用本項原則。例如保險法與消費者保護法均為一 般民事的特別法,與一般民事最基本法律規定的民法,具有下列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適用順 序關係: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保險法或消費者保護法有規定的部分,應優先民法適用,此時特 別法的相關規定即取代民法的適用。 普通法補充特別法原則:保險法或消費者保護法未規定的部分,為免形成法律漏洞,仍有 民法相關規定的補充適用。 ~~法律競合時的擇一適用原則:一個事件,如果從不同的角度切入,可能會有不同的法律 關係存在,而可以分別適用各該不同的法律,此即所謂法律競合現象。所謂法律競合,係 指在一個法律關係上,同時存在多種法律規範,並無先後強弱效力問題,須視問題的特質 作為取捨依據。例如保險消費關係,除了具有保險的特性,可以適用保險法規定外,既然 是以消費為目的,本質上屬於消費關係的一種,當然也可以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這是一種 法律競合現象。消費者保護法為其他保護消費者法律的基本法,因此發生消費問題時,即 會有不同的法律產生競合,在適用上必須加以選擇取捨。其取捨原則如下: 1. 消費者優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原則:對於消費者而言,發生法律競合時,這些法律仍均為 有效的法律,均可適用,不過依一事不再理原則,原則上一次只能使用一種法律,如該法 律已發揮作用,即不可再援引其他法律再為請求。故以消費者角度而言,應選擇對消費者 自己最有利之法律適用原則,即所謂「賠償優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原則」辦理,最為有利 2.主管機關先專業法律後基本法律原則:由於消費者保護法僅屬基本性的原則規定,並未針 對某種行業特性予以詳細周廷的具體規定,故主管機關在處理相關消費問題時,應採用下 列「管理優先適用專業法原則」:。 原則:為求事件處理的迅速實效,主管機關原則上應先行適用該行業的專業法令,在該專 業法令規定不足時,始援引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予以解釋適用。如認所主管的相關法規 及消費者保護法仍不足據以處理時,應即積極檢討研訂相關法規,不應以法規不足為由, 致消費者的權益遭受損害。 總而言之,在消費關係兩大類型當中,依照保險法第1條規定,保險消費關係主要在簽訂 保險消費契約,依照保險消費契約雙方各負權利義務,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使用保險契約 行為亦應受到保險契約之限制,故就其實質而言,係以契約關係為其主軸。 保險契約為典型之定型化契約 契約的成立方式,主要有口頭與書面兩種。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對於契約的成立方式,除 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須作成書面外,原則上均以口頭約定即可成立契約 。至於定型化契約(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9款),民法稱為附合契約(民法第247條之1),本質上屬於契約的一種,與一般契約不同之處,在於定型化契約內含有 定型化契約條款(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7款)。為免用語不一,本文爰依消費者保護法規 定將其統一稱之為定型化契約。 實質上之異常條款:雖非形式上之異常條款,惟因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的約定,超過通常 消費者的知識程度、社會經驗,以及其原來所瞭解的範圍,或該條款的內容極為突兀,非 屬一般人預期的範圍,均屬實質上異常條款。另外,保險契約內的重要定型化契約條款, 例如人壽保險的「告知事項」或「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簽名蓋章」等重要事項,應以顯著色 彩字體印刷,以提醒保戶注意並告知其重要性,否則將來可能會被視為異常條款而無效 ⑴消費者保護法上定型化契約之解釋原則:由於定型化契約條款係由企業經營者單方預先 擬定,因此該等條款常有偏重企業經營者的利益,或因條款文字艱深、內容曖昧不明,導 致消費者有與企業經營者不同預期的情形發生。為保障在磋商上居於劣勢而常不能就定型 化契約條款為充分思慮的消費者利益,消費者保護法遂於第11條第2項明文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 利於消費者之解釋。」作為個案解釋的依據 。至其解釋標準:所謂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係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為準。 應為有利於被保險人(消費者)之解釋:由於保險業務性質特殊,要保及承保均涉及專業 知識與技術,且保險契約係由保險人一方擬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絕大多數情形下,只 有作接受與否之決定,對於保險契約之條款內容,殊少有變更之地位,為保障保險被保險 人權益,保險法第54條第2項規定:保險契約之解釋,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之解釋為原則。有判決 即依此原則認定旅行平安險承保範圍,應涵括機場事故在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71.216
hank0624:你這些文章 我好像在某本書有看過 06/21 20:57
beriaura:建議不要把結果賭在競合上面 06/21 23:40
beriaura:因為那最後是法官說了算的... 06/21 23:40
beriaura:這樣就變成,理賠金額要大到值得打官司 06/21 23:41
beriaura:因為保險公司拒賠幾乎是拒賠爽的 06/21 23:41
beriaura:再來還要法官是站在你這邊的... 06/21 23:41
beriaura:另外,很多保險公司針對高職業也會有壽險/醫療險加費問題 06/21 23:43
beriaura:而以上險種變更職業告知也不再條款裡 06/21 23:43
beriaura:也是類似問題(有些高職業等級也是會醫療/壽險拒保) 06/21 23:44
A98454:兩者不一樣喔 06/21 23:53
A98454:保險公司不承保 就雙方契約從來沒成立 所以當然沒責任 06/21 23:55
A98454:但是平安符 假如學生時代投保 沒有惡意投保 06/21 23:57
A98454:消費者應履行契約義務 但是你的契約沒有寫說要告知 06/21 23:59
A98454:契約在有效狀態 要保人沒違反契約 請問保險人憑什麼不履行? 06/22 00:04
beriaura:在學生時代投保高職業等級會拒保的壽險/醫療險 06/22 00:27
beriaura:出社會後換成該職業,那他的壽險/醫療險...? 06/22 00:28
beriaura:很多法律不可以做的事情都不會寫在多數定型化契約裡 06/22 00:28
beriaura:法律的問題從不同方式看會有不一樣的答案 06/22 00:30
beriaura:但最大的問題是,法官的意識主流,跟過去的慣例會怎處理 06/22 00:30
beriaura:很多法律問題都會有這類競合問題,但他跟過往的慣例不同 06/22 00:30
beriaura:時,對持該觀點的人是很吃虧的... 06/22 00:31
beriaura:對了,法巴上面就有不少職業是拒保的,給該公司無這類 06/22 00:34
beriaura:狀況的參考一下XD 06/22 00:34
A98454:我絕得我們探討根本不一致 06/22 11:11
A98454:我只是想說 平安符 跟AHI "可以"這麼做 06/22 11:12
A98454:你確FOUCUS "該不該"這麼做 06/22 11:13
A98454:再怎麼討論只會無限鬼打牆 我都已經聲明 為了這秘密 06/22 11:16
A98454:不表示任何態度了 06/22 11:17
kmkr122719:市面上早就有不少業務是用這種方式來招攬 這不是秘密 06/22 11:19
yinson:我安泰的業務也說過不用職業變更這說法XD 06/22 11:43
beriaura:如果要這樣講... 06/22 13:23
beriaura:搶銀行也是可以這樣做怎不去-.-? 06/22 13:23
beriaura:我只能說,不止富邦平安符,很多保險公司的壽險醫療險 06/22 13:24
beriaura:都有類似狀況就是了,不少業務也是說,保了之後以當初為 06/22 13:24
beriaura:準... 06/22 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