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Insuranc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我想問的是 如果這位陸姓先生在98年12月8日過後才申請理賠(因為其實才差三個月..) 是不是保險公司就無法主張在兩年內解除契約 再加上脂肪肝與該癌症無關 結果就是契約繼續有效且保險公司需理賠? 還是說會受到病症發生日在兩年內的影響? ※ 引述《tbcscottie3 (救苦救難大不挑)》之銘言: : 出處連結: 現代保險雜誌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 高雄一名陸姓男子96年12月8日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醫療險與防癌險,98年9月15日時罹患 : 睪丸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遭保險公司以投保前三年有脂肪肝治療紀錄未告知而解除 : 契約,憤而告上法院。 : 陸姓男子主張,他在投保時雖然沒有將要保書的健康告知事項所列疾病逐項看清楚,但有 : 同意保險公司調閱醫療紀錄,因此是保險公司核保時沒有查明,加上脂肪肝與睪丸癌並無 : 直接關係,保險公司不應無故解除契約。 : 保險公司則主張,陸姓男子投保時並未告知肝功能檢驗異常且有5次治療紀錄,已違反保 : 險法第64條誠實告知規範,且告知不實事項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核保評估,若當時陸男誠實 : 告知,保險契約根本不會成立,無論事故發生是否與告知不實事項有因果關係,保險公司 : 都有權力在保戶投保後兩年內解除契約。 : 高雄地方法院進行一審時,承審法官認為,陸男未告知事項與保險事故的發生無因果關係 : ,且各保險公司核保標準不一,該保險公司核保規則欠缺客觀依據,且醫療院所的異常標 : 準不一,無證據證明陸男肝功能指數異常足以變更保險公司的危險評估、破壞對價平衡, : 判定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 : 不過,本案在二審卻有重大轉折,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保險契約為最大誠信契約 : ,被保險人本就負有書面誠實告知義務,陸男未告知罹患脂肪肝,即有誤導保險公司同意 : 承保之嫌,既然告知不實為事實,與保險事故是否有因果關係即不在討論範圍,因此判決 : 保險公司勝訴,全案已定讞。 : 想法評論: : 一審保險公司敗訴,二審大逆轉變保戶敗訴, : 告知做的不夠完整的結果有夠慘的, : 就算兩件事情無明顯因果關係也一樣。 : 急著在七月前下手的保戶們,眼睛要張大看清楚告知欄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16.159.55
beriaura:這件雖然是兩年內但脂肪肝與該癌症無關的狀況下理賠金也 06/22 14:00
beriaura:是會下來的 06/22 14:00
beriaura:但不排除保險公司已契約無效上法院,事後在私下已已無效 06/22 14:01
beriaura:這點來凹客戶不賠 06/22 14:01
beriaura:另外,拖過兩年再申請不是正確方式,也不會因此失去時效 06/22 14:02
beriaura:不然,大家都不要告知,一律等過兩年再請理賠即可XDD 06/22 14:02
hahaping:可是以這個案例而言陸先生若是間隔三個月後再申請的話 06/22 14:05
hahaping:連法院都不用上了不是很省事嗎? 06/22 14:06
beriaura:一樣啊XD 06/22 14:07
beriaura:兩者本來就是無關的,這理賠金本來就要下來 06/22 14:07
beriaura:針對過兩年才申請這個,保險公司也有別招上法院XDD 06/22 14:08
yinson:不過拖過兩年 保險公司比較難打吧? 06/22 14:20
beriaura:民法權利濫用 06/22 14:22
beriaura:這種狀況確實不常見就是了 06/22 14:23
beriaura:經典案利 06/22 14:26
beriaura: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保險上更(一)字 06/22 14:26
beriaura:第4號 06/22 1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