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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 南山人壽新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第二條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附加有本附加條款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 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不含國術 館、接骨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 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 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 「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要問的是 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什麼狀況是 ~ 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 什麼情況才能請領 ~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謝謝 -- ~★~想念星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1.57.154
tbcscottie3:意外導致的就醫看收據賠 限有執照的醫療院所 可不住院 06/25 17:06
beriaura:看診的時候,健保沒賠要你自己花的費用 06/25 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