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kemoon (Pe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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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意外/第三人] 華南產險的意外及第三人險疑問
時間Sun Sep 2 21:48:28 2012
不好意思 自己回自己的文章
以下先轉錄一篇新聞
http://www.ilife100.com.tw/news/page/45/96741
要保書體重差太大 保險拒理賠
採訪中心/台北報導 - 2012年07月11日 10:14
阿美(化名)媽媽前年不幸身故,事後向保險公司申請身故保險金,但保險公司以阿美媽
投保前的體檢報告書上體重已達120公斤,並載明體重異常,卻在投保時的要保書上寫體
重為70公斤,已影響保險公司的危險評估。因此,無法賠付相關保險金外,並依法解除保
險契約。
但阿美認為,媽媽雖有體重異常的紀錄,但投保前並無任何相關就診紀錄,而且,媽媽到
診所接受減肥門診的診療,也只是一般女性參加的減肥門診,保險公司實在沒有理由主張
媽媽故意隱匿有病態型肥胖症而拒賠。阿美不服氣,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提出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以阿美媽媽的體重情況,確實屬於病態性肥胖,如投保時據實告
知,則屬拒保體況。
但從核保過程來看,業務招攬人員在招攬推銷過程中,與被保險人有直接接觸,對其一般
狀況最為瞭解。因此,此案的保險公司業務招攬人員在招攬時,應可從阿美媽媽的外觀知
悉,但在告知事項卻只填體重70公斤,很難說業務人員沒有過失。
保險業務招攬人員是保險公司的受僱人,代理公司從事保險招攬業務,就此部分業務招攬
人員視為保險公司的代理人,依民法第105條規定,阿美媽媽體重過重,應屬業務招攬人
員明知或可得知的情事。
不論保險業務人員是否已轉知保險公司,都推定保險公司己知,業務招攬人員的過失應與
保險公司的過失,負同一責任。因此,建議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的約定,賠付相關保險金
較妥當。
從此個案可以提醒保戶注意的是,雖然這個案件最後是因業務人員已清楚阿美媽媽的體重
情況,因此推定保險公司也知道,保險公司還是要理賠保險金。不過,實務上,有關告知
義務的爭議非常多,保戶投保時,最好還是依要保書上的事項據實填寫,以免衍生不必要
的麻煩跟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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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爬了b大推文那篇與其他相關的文章
感覺如果維持這份主約 以後若需要理賠的話會相當麻煩
但是就這樣解掉 實在不甘心...
請問大家會建議我繼續主約 若需要理賠 則以上面新聞的說法 認定是業務員的過失
(我有特別留下該位業務員強調時間超過兩年後理賠完全沒問題的錄音檔)
或是認賠解約 從此別再跟國泰人壽打交道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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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68.4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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