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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kemoon (Peace)》之銘言: : 另外還有一個壽險的問題想一併請教版友 : 我妹妹在2007年投保了國泰的投資型保單,現在已辦理停扣, : 我妹雖然沒有慢性或住院病史 但本身體重過重(身高165 BMI~30) 算來應該是81~82左右。 : 當初簽約的時候 契約上的身高體重居然填了個165/60 : 而當時我妹剛上大學 學校一定有新生體檢 想當然爾跟60公斤差距很大 : 簽約跟保險的時間相近 頂多前後一個月 : 我有找賣這張的保險員談過 : 他的意思是因為已經過了四五年以上 所以在理賠上是不會有問題的 : 我總覺得這是毫無邏輯的說法... 有邏輯,以下兩個文件給您參考: 第一 保險法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第二 保單條款,一般位置會在第7~第10條左右,屬於重要事項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 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來自第一,保單條款當然要根據保險法規定。 所以他說理賠沒問題其來有自,至於您轉的新聞,因為並沒有提到投保及死亡時間, 自然無法得知是否適用保險法64條。 -- 荷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10.14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