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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最低稅負制於民國 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之前的保單並不適用 ※ 引述《beriaura (beriaura)》之銘言: : → yinson:所以受益人寫"法定繼承人" 就不會有遺產稅的問題了 對嗎? 09/06 18:10 : → beriaura:超過額度還是會有啊XD 09/06 18:12 : → yinson:所以是 有法定繼承人 → 保險給付免稅額 09/06 18:1 : → yinson:沒有定繼承人 → 遺產稅免稅額 (是這樣看嗎@@?) 09/06 18:1 遺產稅和所得稅是不同的,若有指定受益人,人壽保險不計入遺產總額 自然不會有遺產稅的問題,並沒有所謂超過額度的問題 (另外這也不能稱為遺產稅免稅額,正確應稱為不計入遺產) (另外,beriaura 所謂的額度是基本所得稅額,這是所得稅,非遺產稅) : 2.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or年金保險"非屬於"死亡給付部分 : 應全數記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3000萬元之免稅額度 : 至於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這些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 : 年金保險給付,均不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自無扣除 3,000 萬元免稅額度問題。 這裡的觀念有嚴重的錯誤 是誰說健康保險和傷害保險給付受益人和要保人一定是同一人? 保險法13條,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所得基本稅額只規定 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 所以健康保險和傷害保險,不管受益人和要保人是不是同一人 都不在所得基本稅額的範圍內 另外,關於全殘是否適用最低稅負制的問題 在工商時報,2006 年 1 月 18 日,「財部:要保人非受益人 才課稅」 這篇報導中財政部的官員說全殘若是被保險人領走,並不會課稅 若就立法精神而言,這是合理的,因為這類似於健康和傷害保險的概念 但可惜的是,我目前只有看到這篇報導,並無看到財政部和法令上的正式說明 Ps. 那人壽保險、年金保險除了死亡給付外還會有那些給付? 當然是生存還本金、年金等給付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7.86
hank0624:我的稅法 快忘光了.... 09/06 22:46
beriaura:http://ppt.cc/bMSz 09/06 22:51
beriaura:財政部新聞稿說的 09/06 22:51
beriaura:上面還有留單位級職跟性名電話呢! 09/06 22:52
loveistoofar:新聞稿跟Be的貼文有點出入…… 09/06 23:04
beriaura:我單純是回"是誰說"這句而以﹨(╯▽╰)∕ 09/06 23:08
hank0624:稅法改很多...等我要考某張證照時 再來研究吧 09/06 23:10
beriaura:話說出入在哪,複製貼上的東西.... 09/06 23:11
loveistoofar:遺贈稅法方面,戴素雲老師的課不錯,當進修也可參考 09/06 23:12
yinson:推 @@~ 大原則懂了 感謝XDD 09/06 2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