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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觀點給版友們參考: 1.理賠金被扣走,跟國泰人壽國泰世華銀行為同一金控無關, 即使聯邦銀行+南山人壽(荷西親自處理過) 或台新銀行+富邦人壽 會發生的事情依然相同。 2.取消禁背的支票就可以破解這個問題嗎? 不行,所謂開立不記名支票或可轉讓支票的手法,早在多年前已經被銀行破解。 還來不及拿到支票,錢就已經消失了。 3.法源依據為何? 法律不只有法條,還要看法律函示與實際判例。 有版友質疑理賠金為未實現債權,為什麼銀行可以拿走? 結論是可以的,請看下列法條+函示: 法律條文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 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 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法律函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96年度署聲議字第421號函: 要  旨: 按義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該金錢債權不限於執行時業已存在,將來可發生 之債權,亦得為執行之標的,故附有條件尚未成就,或附有期限尚未屆至,亦可供執行 就法條來說, 債務人=保戶 第三人=保險公司 債權人=銀行 函示的部分, 很簡單,理賠金為保戶對保險公司的債權,而且是"附有條件尚未成就"的債權 債權人當然可以依此函示來強制執行。 至於有版友提到曾經對保險公司提告,拿回理賠金, 荷西感到不可思議,也希望版友能詳細分享那個案例。 -- 荷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41.87.145
raty0523:推專業法理見解 04/13 01:55
hank0624:感謝分享 讓我增長知識 04/13 01:57
baccat:那個案 保險公司變一樣開支票 給保戶~~ 04/13 09:42
baccat:你說得很清楚~~推一個 04/13 09:42
baccat:題外話 為什債權人可以得之保單資料呢?? 除同一金控 04/13 09:43
baccat:現在不有個資法 原則上不應不能洩漏嗎@@? 04/13 09:43
beriaura:有興趣可以多看幾次給客戶簽的個資法,絕對不單單是自己 04/13 14:24
beriaura:很多還把旗下集團都包含近來 04/13 14:24
beriaura:另外,法理不外乎人情 04/13 14:25
beriaura:要跟保險公司談拿一半 OR 其他條件是有可能的 04/13 14:25
beriaura:個人是認為,同一家有太多資訊共通的理由/藉口 04/13 14:42
beriaura:且如果是不同家還要知道有這樣的狀況在發函過去 04/13 14:42
beriaura:但自家,恩... 04/13 14:42
yinson:推推 @@ 04/13 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