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seH (荷西)
看板Insurance
標題Re: [討論] 保險公司這樣做真的可以嗎?
時間Sat Apr 13 01:52:40 2013
幾個觀點給版友們參考:
1.理賠金被扣走,跟國泰人壽國泰世華銀行為同一金控無關,
即使聯邦銀行+南山人壽(荷西親自處理過)
或台新銀行+富邦人壽
會發生的事情依然相同。
2.取消禁背的支票就可以破解這個問題嗎?
不行,所謂開立不記名支票或可轉讓支票的手法,早在多年前已經被銀行破解。
還來不及拿到支票,錢就已經消失了。
3.法源依據為何?
法律不只有法條,還要看法律函示與實際判例。
有版友質疑理賠金為未實現債權,為什麼銀行可以拿走?
結論是可以的,請看下列法條+函示:
法律條文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
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
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法律函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96年度署聲議字第421號函:
要 旨:
按義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該金錢債權不限於執行時業已存在,將來可發生
之債權,亦得為執行之標的,故附有條件尚未成就,或附有期限尚未屆至,亦可供執行
就法條來說,
債務人=保戶
第三人=保險公司
債權人=銀行
函示的部分,
很簡單,理賠金為保戶對保險公司的債權,而且是"附有條件尚未成就"的債權
債權人當然可以依此函示來強制執行。
至於有版友提到曾經對保險公司提告,拿回理賠金,
荷西感到不可思議,也希望版友能詳細分享那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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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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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241.87.145
推 raty0523:推專業法理見解 04/13 01:55
→ hank0624:感謝分享 讓我增長知識 04/13 01:57
→ baccat:那個案 保險公司變一樣開支票 給保戶~~ 04/13 09:42
→ baccat:你說得很清楚~~推一個 04/13 09:42
→ baccat:題外話 為什債權人可以得之保單資料呢?? 除同一金控 04/13 09:43
→ baccat:現在不有個資法 原則上不應不能洩漏嗎@@? 04/13 09:43
→ beriaura:有興趣可以多看幾次給客戶簽的個資法,絕對不單單是自己 04/13 14:24
→ beriaura:很多還把旗下集團都包含近來 04/13 14:24
→ beriaura:另外,法理不外乎人情 04/13 14:25
→ beriaura:要跟保險公司談拿一半 OR 其他條件是有可能的 04/13 14:25
→ beriaura:個人是認為,同一家有太多資訊共通的理由/藉口 04/13 14:42
→ beriaura:且如果是不同家還要知道有這樣的狀況在發函過去 04/13 14:42
→ beriaura:但自家,恩... 04/13 14:42
推 yinson:推推 @@ 04/13 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