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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oseH (荷西)》之銘言: : 法律條文 : :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 : 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 : 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 → baccat:那個案 保險公司變一樣開支票 給保戶~~ 04/13 09:42 太神奇,再請教是一年的案子?醫療險給付或其他險種? : → baccat:你說得很清楚~~推一個 04/13 09:42 : → baccat:題外話 為什債權人可以得之保單資料呢?? 除同一金控 04/13 09:43 : → baccat:現在不有個資法 原則上不應不能洩漏嗎@@? 04/13 09:43 : → beriaura:且如果是不同家還要知道有這樣的狀況在發函過去 04/13 14:42 銀行怎麼拿到保單資料其實一點都不重要。 為什麼荷西這麼說? 假設情況2種: 情況1.壽險、產險都有公會連線系統,銀行用法院命令跟公會申請投保記錄。 就像為什麼銀行會知道債務人有錢存在銀行?也是因為有聯合徵信系統。 情況2.若壽險產險公會依法不能給投保記錄, 依剛剛查詢,目前台灣的壽險公司有30家、產險公司有22家 也不過52家保險公司,全部亂槍打鳥也不過花些郵資、紙張費, 跟債務人所欠動輒數十萬數千萬的債務比起來,這一點點的成本不算什麼。 發函的內容很簡單,就是文首保留的條文"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之宣告就可以了, 保險公司看到法院的債權證明,怎麼會不乖乖聽話? -- 荷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41.87.145
CowEgg:感謝~你這樣說我大致上是了解了~ 04/13 19:51
renriver:荷西好棒~拍拍手 04/13 22:51
mcintyre:如果債權人可以拿著法院XX文件~~向不特定公司發布..這... 04/13 23:56
renriver:有啦 有限制啦..不可能向不特定公司發布啦 但要查 嘻~ 04/14 00:03
renriver:況且是由法院法函的...不是由債權人去發函 04/14 00:13
renriver:債權人向法院申請,由法院去發函 04/14 00:13
Dix123:推推Y 04/14 15:16
JoseH:獲得保單資訊程序我是真的不懂,所以才有猜想的情況1或情況2 04/14 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