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cc12011126 (我不會接水球,別丟我阿!)
看板Insurance
標題[討論] 旅遊平安險條款問題.
時間Sat Apr 20 13:19:14 2013
請教各位版友一個商品條款問題,
我以南山網站上的旅遊平安保險的條款為例,
https://www.nanshanlife.com.tw/promotion/travel/pdf/pa117.pdf
-->變短
http://ppt.cc/z66n
第一條: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Q1: 是否有實務案例來證明保險公司佛心來也
第四條:
如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該交通工具之預定抵
達時刻係在本契約的保險期間內,因故延遲抵達而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者,
本保險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限至被保險人終止乘客身分時為止,但延長之期限
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Q2: 何謂"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是否是有登記合法的客運即可,
還是說有什麼簡易判斷方式可做查詢。我只知道捷運、高鐵、與台鐵。
Q3:條文提到非人為情況下,不得超過24小時,那下列假設是否理賠
假設1: 若意外發生超過24小時才被發現(乘客都陣亡,無法證明是否於24小時內發生)
假設2: 原交通工具故障,公司臨時加派交通工具承載旅客(無發車起訖時間),
然後發生意
假設3: 延伸假設2情況,原交通工具故障,乘客在更換交通工具的"過程"發生意外陣亡,
這算是一般意外處理,還是搭載大眾運輸工具身故理賠?
大家不知還記得否,捷運文湖線承經故障,讓乘客走下捷運鐵軌,
若這過程乘客不小心摔下去而掛點要怎麼辦。
第五條與第七條: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or殘障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Q4: 直接陣亡理賠沒問題,但拖到幾個月才掛點,是不是先根據第七條理賠殘障金額
然後180日內掛掉,再把剩餘的保障理賠。
第十條:除外責任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Q5: 這幾天米國的恐怖攻擊算不算除外項目?
再來是海外突發疾病附加條款
第二條: 名詞定義
一、中華民國境外:
係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非由中華民國政府所管轄之範圍。
Q6: 這裡的管轄是否包含全部"海"、"陸"、"空"領地,那釣魚台or南海群島是否也是?
二、突發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境外需即時在醫院或診所診療始能避免損及身體健康之疾病,
且於本附加條款生效前一百八十日以內未曾接受診療者。
Q7: 若出國前因感冒咳嗽就醫,2周後病好了出國去玩,結果又因咳嗽引發疾病需就醫,
這樣能理賠否?
先跟各位說聲謝謝,
因表達能力不好,可能有些問題邏輯怪怪的,
請版友多多包涵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100.226
推 hank0624:Q1:只有極少部份有佛心 04/20 14:19
→ kmkr122719:理賠金額不高時 多數公司不太會去過度計較 04/20 14:41
→ kmkr122719:但理賠金額一高時 保險公司就不會這麼佛心了 每家都是 04/20 14:42
→ beriaura:第一條是給法官用的,不是給保險公司會被保人... 04/20 14:54
→ beriaura:第五根第七條那種,超過180就看是否可證明跟意外有關 04/20 14:57
→ mcintyre:似乎後面的沒人答 04/21 01:31
→ mcintyre:突發疾病建議可參考安達~~其為90日 04/21 01:32
→ mcintyre:疾病簡單講可逆的不算~~不可逆的若有就醫紀錄可不賠 04/21 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