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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連結: 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229531 保險理賠 未必能免遺產稅 2011/02/12 【經濟日報╱文/林嘉焜(萬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 個案實例 廖董事長應酬多,凌晨帶著醉意回家,疑似與太太爭吵並將推落樓梯,太太於三周後不幸 過世。廖董因傷害致死遭判刑,尚在上訴中。 國稅局發現廖太太在過世前密集巨額投保,保費高達8,554萬元,家人並未將保單申報遺 產稅,遭國稅局補稅加罰2,770萬元。但家人認為廖太太並非帶病投保,而且意外摔落致 死,並無事先逃稅動機。更何況廖董失手致死,也喪失對太太遺產的繼承權,廖董與太太 之間的保險規劃與遺產稅無關,不應將保單計入遺產。 個案解析 一般而言,壽險的身故理賠金若有指定受益人領取,就可以免課遺產稅。但是,若有人重 病投保及短期死亡,則以投保特徵判斷是否有隱匿資產逃稅動機,依據實質課稅原則,保 險價值準備金或身故理賠金會須計入遺產。 但本案,廖太太為意外死亡,仍遭國稅局要求計入遺產,可見帶病投保並非保險理賠給付 是否計入遺產的唯一或主要考量;仍須注意保單規劃時,短期死亡與保費與理賠金比例原 則。本案於最高行政法院將保單計入遺產的判決理由分析如下,供家庭理財者及專業顧問 參考。 1.總繳保費與理賠金無倍數保障效果:廖太太投保11張保單,繳納保險費高達5,000萬元 ,但身故理賠金只有5,813萬元,保險理賠金實質上為返還已繳保險費及其利息,顯見其 投保動機是在理財規劃,此與為保障並避免因被保險人突發事故,致其家人陷入生活困境 的保險目的不同。最高行政法院強調「本於風險分散之原理,即付出較少之代價(保費) 卻能獲得較大之保障。」可見本案保費與理賠金並無倍數關係,不符合保險法第1條精神 實質課稅 考量重點 2.就算意外死亡,但是投保後短期死亡是事實:廖太太於投保後444天,不幸跌落致腦部 重傷,三周後因傷致死(投保後467天)。家人認為國稅局應區分廖太太主觀上是否有避 稅意圖,細究保險事故究因何發生,不應斷然將保險金計入遺產。但國稅局認為縱非廖太 太蓄意規劃利用投保養老保險來規避遺產稅,但其以躉繳保險費方式投保鉅額保險後短期 內發生意外致死之「事實」,確已造成死亡時所遺現金或存款財產驟減,而且受益人就是 她的二位兒子,保險受益人即繼承人仍可獲得與應稅財產相當的保險給付,而享有實質上 經濟利益,依實質課稅原則,該部分保險給付應併計遺產總額。 3.投保若以理財為目的,不在免稅範圍:廖太太於死亡前短期內躉繳保費投保鉅額養老保 險,其投保動機即使不是蓄意規劃以達移轉財產目的,惟依其投保之時程、金額及經濟狀 整體來看,其為理財規劃目的明確,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立法意旨不 符。 經濟狀況 一併評估 4.廖太太另有六張保單,自為要保人,但以廖先生為被保險人。依保險法第111條規定,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 之。因此,要保人享有處分保險利益的權利,則各該保單核屬具有財產價值的遺產。國稅 局認定各該保單屬具有財產價值的遺產,並以廖太太死亡當日解約金價值計2,661萬元, 歸屬為廖太太之債權併入遺產總額計算。 5.廖太太夫婦均屬高所得者,各自擁有多筆不動產,國稅局認為廖太太的家人並無因其死 亡而失去經濟來源致生活陷入困境之虞,與保險發揮保障的目的不同,即與遺產及贈與稅 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立法意旨不符。 關於廖董是否喪失對太太的繼承權?按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喪失繼承權者,指 故意的殺害行為而言,並不包括過失殺害或傷害致死,若僅有傷害行為,而無致人於死之 殺人犯意者,縱因傷害而致死或誤殺,並不當然喪失繼承權。更何況廖董是否有繼承權, 與上述遺產稅判決無關。 貼心叮嚀/保單 現金分配利器 雖然保單或保險理賠計入遺產的案例愈來愈多,只能顯示保單無絕對免稅空間,亦證明保 單不是逃稅工具。所幸,當台灣的遺贈稅率已經降到10%,保單無法享有免稅優惠並非太 大遺憾。 保單除了節稅功能外,還有更多優點。例如,(1)保單是最好分配現金的工具,且可以 指定受益人,讓分不到遺產的家人(非繼承人)也有機會受到遺澤照拂。尤其將孝順子女 列入受益人名單,更是將養老保險升格為孝順保單的錦囊妙計。(2)老人將資金存放在 保單帳戶或投資型保單中,不易遭詐騙或掏空。要保人以保單給付或部分贖回資助退休生 活費,享有免稅或低稅負優惠。 ------------------------------------------------------------------------------ 想法評論: 這其實是二年前的舊聞了 不過查一下最高行政法院這二年的判決 這篇文章說的蠻中肯的 不只要列入遺產繳遺產稅 還因為漏報額外罰鍰 有錢人買儲蓄型保險或投資型保單 是不是能符合免遺產稅的條件呢? 自己衡量判斷吧 -- 業務:充分了解風險且可以接受,買儲蓄險有何不可? M:那你賣儲蓄險的客戶都可以接受如果保險公司倒閉,解約金只能拿回二成最多100萬? 業務:保險公司會倒,銀行就不會倒嗎?其他投資工具難道沒風險? M:你賣儲蓄險的客戶都可以接受有狀況時解約虧這麼多錢? 業務:他自己說是用不到的閒錢了,不會有繳不出來或中途解約的情形 M:我不相信在這個業務的說明下,客戶有充分了解風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7.163.163 ※ 編輯: MrE 來自: 140.117.163.163 (04/26 16:47)
Dix123:不錯的文,特別是中間截錄判決的部份 04/26 17:21
oca:你畫重點的能力實在有點糟糕 難怪發文討論常被噓 04/26 17:55
oca大教訓的是 您劃重點的能力高明至極 豈是我等無知小輩能望項背的 這輩子我想要學會把重點劃在那些地方恐怕無緣達成了 另後學也學不會 發文被噓很重要? 看看噓的那些人,我都不知道該不該驕傲 但我發文分享資訊,只是想戳破一些話術 (這和正義毫無關係,只是我個人喜歡研究話術的小嗜好) 另外得到版友的回饋資訊,作為學習 像發這篇文後續能得到suzh,jasonmoon,wangseja前輩分享的非常好的資訊 還有版友提供版主的六年案例,打破「短期」迷思 個人認為深深值得了 就算這篇被噓到XX也深深值得了 所以發文從不在意有幾個推幾個噓,尤其是某些業務or.....的噓文 除非噓文的是值得我尊重的人 那我大概真的會深思檢討自己是不是有講錯什麼 也不在意「有沒有展現自己比他人高明」 所以應該也不會有那麼一天 發現自己以為的尊榮不被尊敬,而....
beriaura:簡單來講,過世之前所投保的會被追繳 04/26 19:03
beriaura:而這之前的時間點在國稅局越來越嚴格的狀況下有漸增趨勢 04/26 19:03
beriaura:因此,要規劃遺產稅請早,且買了之後千萬別太快死 04/26 19:04
beriaura:要規劃遺產稅請早+新聞<-銷售手法get! 04/26 19:04
MrE:推樓上明白人,深明把重點畫在「短期」的真諦啊 04/26 19:14
oca:所以我那樣強調的用意為何呢? 04/26 19:23
用意為何只有您知道嘍 後學見識淺薄 不會論斷別人一定戴著有色眼鏡在刻意怎樣怎樣的 也不會論斷別人用意為何,有比誰高明到哪裡嗎? 更不會以為自己很大,要求「可以請xxx出來解釋他的用意嗎?」「不要射後不理」 所以您的用意只有您自己知道 您願意分享我們深深感謝 您不願意,也是您個人自由
hank0624:關於國稅局的第2點 我不太認同 04/26 20:22
hank0624:但是若站在 經濟利益(價值) 角度來看 有理 04/26 20:24
hank0624:對我來講最難纏的是 國稅局 04/26 20:25
hank0624:因為國稅局真的不好惹.....實質OR形式上... 04/26 20:25
hank0624:國稅局想盡辦法榨乾...我就領教過了 04/26 20:26
hank0624:最後是保險法第一條,是國稅局最常判斷 實質課稅的依據 04/26 20:26
hank0624:照顧家屬、不可預料、身家財產 等等去做判斷 04/26 20:27
hank0624:通常是壽險.... 04/26 20:27
baccat:可惜不能噓 標準的標題殺人 04/26 23:10
baccat:實質課稅原則 本來就存在 基本觀念好嗎 04/26 23:11
baccat:特殊狀況 再來否認原來功能 哪一招?? 客觀? 標錯地方了 04/26 23:11
baccat:耶~~可以噓了!! 難道保險遺產稅規劃部分 是等要死才做嗎? 04/26 23:15
baccat:你真的聊解實際操作方式嗎? 上述新聞被人笑得多大你知道嗎 04/26 23:15
baccat:1.密集 巨額投保 這案例的最重要部分 卻不標註~居心? 04/26 23:16
baccat:2.總繳保費與理賠金無倍數保障效果 針對短期高額投保才會 04/26 23:16
baccat: 對照實質課稅原則 認定"逃稅" 而非合法節稅 04/26 23:18
baccat:3.理財為目的不在免稅範圍 但倘若是以現行增額壽險來說 04/26 23:19
baccat: 還是以保障型商品看待 但實際呢? 他就是儲蓄險的效果 04/26 23:19
baccat:4.後面那些都是因為前面延伸出來的問題 前面做好 後面跟 04/26 23:20
baccat: 本遇不到這種問題好嗎! 標準的理論與實務的差異 04/26 23:20
baccat:5.最噓一個 這是標準的規劃程序~~也能凹話術 真的很瞎 04/26 23:25
baccat: 難道壽險是要等快死才買嗎? 保險基礎再去看一下 04/26 23:26
oca:假若業務刻意用話術銷售/介紹商品 誇大不實該桶的話 04/26 23:26
oca:非業務刻意局部放大某些點 卻忽略其他問題 算不算另類誤導? 04/26 23:26
前輩所言甚是 本文作者都明確把他的重點標1. 2. 3. 4. 5. 非業務刻意忽略,局部放大「XX」個人認為算另類誤導 深深同意
baccat:這就是這個版 某些非業務自認客觀的點~大絕~ 我又不是業務 04/26 23:27
※ 編輯: MrE 來自: 140.117.163.163 (04/27 20:40)
elvies:辛苦了 04/27 21:31
※ 編輯: MrE 來自: 140.117.163.163 (04/30 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