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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參 最高法院96年3月8日96年度台上字第428號判決 大意重點 勞資裁判選輯 僱傭關係有無之判定標準, 應以「人格之從屬」、「勞務之從屬」、「勞務之對價」及其他法令之規定以決定之」 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台勞資二字第○○四九九七五號函可資參考 僱傭關係不是隨便豪小虎爛就會過的 亂出證明還可能涉及詐欺 偽造文書 ※ 引述《Apin (大明昕的經紀人)》之銘言: : 先在這邊大辣辣推一下清流 XDD : 然後偷渡我想問的問題 : ※ 引述《beriaura (beriaura)》之銘言: : : 在一片聲浪中,我要當清流! : : 保險的原則->保障被保險人,但實際處理上會有些問題,因有時使用者不只一個 : : 汽車保險簡單來說可分四類,因此也以此說明可獲得保障的人 : : 一、強制險 : : 1.列名被保險人。 : : 2.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 : 二、第三責任險 : : 1.列名被保險人。 : : 2.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 : 比較強制險跟第三人責任險 : 發現一個有趣的差別 : 就是 親人偷開車的話 強制險不賠 但第三人責任險會賠?? : 但第三人責任險的條款 不是常會寫明 : 理賠金額應先扣除強制險理賠金額後的不足額嗎? : 保險公司是否可以用 [因為強制險不賠] 這一項 : 來要求 [強制險賠償"後"才能啟動第三人責任險 所以第三人責任險也不賠]? : (個人猜測是不可以 頂多就是扣除200萬額度就是了 : 比如說 肇事者該理賠300萬 雖說強制險不賠 但第三人可以理賠100萬 這樣) : : 3.列名被保險人之僱佣的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 : 4.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及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 : --------------------------以下額外補充------------------------ : : 三、車體險 : : 1.列名被保險人。 : : 2.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同居家屬、四親血親及三等姻親。 : : 3.列名被保險人所作僱佣的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 ~~~~ : 這邊很有趣 : 車主借車給朋友開 朋友發生車撞車事件 : 一般情況下是不賠的 : 但如果車主表示 [開車的人是幫我去便利商店買飲料 我同時請他喝一杯] : 是否符合 [用一杯飲料雇用朋友為駕駛人] ??? : : 四、竊盜險->無此定義 : : 因此,你們還有親屬關係或他也許可你使用,那就沒理賠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2.26.163
Apin:推 感謝解答 04/26 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