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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uzh (大山頂)》之銘言: : 沒有惡意吧?有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捏,講來講去實質課稅原則最大啦! : 我n年前po文早就講過了(後來砍光了) : 保險法??那是什麼??(挖鼻孔+彈給你) : 我告訴你有9成的法官不懂保險法都用民法當第一線在判保險糾紛 XD : 不信你去看判決就知道了 回歸民法之判決,法理而言,僅在保險法未規定時(保險法為民法 之特別法),回歸適用民法。 相關判決書的實務見解(兩造說詞多為訴訟技巧可略過),整理法院 說詞,列舉三判決書提供板友之。 ●【裁判字號】99,判,1079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 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 物之行為。」保險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亦即保險係就不可 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本於風險分散之原理,即付出較少之 代價(保費)卻能獲得較大之保障。故上述遺產及贈與稅法與 保險法關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 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即是本於上述保險之原理,從 人道精神所為之立法裁量,並非鼓勵或容認一般人利用此方式 任意規避原應負擔之遺產稅。 §保險理賠金實質上僅為返還已繳保險費及其利息而已,顯見其 投保之動機及目的非為保障並避免因被保險人之突發事故, 致其家人生活陷於困境之保險目的,而係透過形式上合法,但 卻反於保險原理及投保常態,即以躉繳高額保險費方式,移動 其所有財產,藉以規避死亡時將之併入遺產總額所核算之遺產 稅,並使其繼承人經由年金保險契約受益人之指定,仍得獲得 與將該財產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相同之經濟實質,故依上 開所述,其所為自屬租稅規避,而非合法之節稅甚明●【裁判字號】100,判,1003 §又按,保險之目的在分散風險消化損失,即以較少保費獲得較 大保障。保險法第112條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前段規 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 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其立法意旨,應係指一般正常社會情 況下,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該保險金額 得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乃考量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 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限於困境,受益人領取之保 險給付如再課予遺產稅,有違保險終極目的,故予以免徵遺產 稅。惟並非鼓勵或容認一般人利用此一方式任意規避原應負擔 之遺產稅,故而對於為規避遺產稅投保與經濟實質顯不相當之 保險者,基於量能平等負擔之實質課稅原則,自無保險法第112條 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前段規定之適用。 §系爭保單之設計既為投資型保險,以投資理財為主要目的,即 與保險法人壽保險制度之設計及宗旨未合,亦與遺產及贈與稅 法第16條第9款立法意旨不符,自不能不計入遺產總額。上訴意 旨主張系爭保單屬保險法第123條第2項所稱投資型保險商品屬人壽保險之產品,如契約符合指定受益人要件時,即符合保 險法第112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規定,系爭保單 之保險金給付自不應計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等語,容有誤稱 保險法人壽保險制度之設計及宗旨情形,要屬主觀歧異法律見 解,要無足採 ●【裁判字號】97,判,675 §系爭保險所支出之借款本息高達37,164,150元,遠較○○人壽 公司給付之保險金額多4,433,965元,有違社會常理,該舉債 投保行為欠缺與經濟實質的相當性,僅係基於減輕稅捐負擔目 的所進行之非常規交易安排,與保險法第1條規定之保險本旨 有違,且與同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保 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之立法意旨亦不相符;被繼承人王玄政 舉債投保行為係利用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選擇與經濟實 質顯不相當的法律形成,以規避稅法之法定效果,圖以減輕原 應負擔之遺產稅負,違反租稅公平正義及量能課稅原則。 -------------------------------------------------------- ◎簡言之,實質課稅原則之實務適用,首在探求其保險法相關法 條之「立法目的」,與投保人之「投保動機」之間,是否符合 「社會通念」,作為判決之要旨。 提供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121.221 ※ 編輯: wangseja 來自: 220.134.121.221 (04/27 00:29)
hank0624:能理解 保險法人壽保險制度之設計及宗旨 04/27 00:34
hank0624:就贏一大半了 04/27 00:34
baccat:簡單的說 不是拿來"逃稅"用 並無不可合法節稅 04/27 00:35
hank0624:保險法第一條就可得知↑ (填補損害) 04/27 00:35
baccat:保戶以節稅目的規劃~~~為何不可? 04/27 00:35
baccat:業務員準則 規範是 不得以節稅為目的銷售 04/27 00:35
baccat:兩者不同吧!!! 04/27 00:35
hank0624:內文:系爭保單之設計既為投資型保險,以投資理財為主要.. 04/27 00:35
hank0624:這點我認為 有討論的空間 04/27 00:36
baccat:這部分主要是因為甲型的關係 保費幾乎=保額 04/27 00:36
CrazyMarc:保戶以節稅為目的規劃經常會錯誤規劃導致被認定脫法行為 04/27 14:12
CrazyMarc:稅法上稅捐優惠是基於量能課稅原則,以扶養親屬為例,因 04/27 14:13
CrazyMarc:負擔親屬生活支出,導致可支配所得降低,因此有給予扣除 04/27 14:14
CrazyMarc:額的必要。但是如果刻意使用此規定來降低所得淨額,會有 04/27 14:15
CrazyMarc:被國稅局打槍的風險... 04/27 14:15
C大所言同意,投保動機若有可歸責於業務員之處(如業務教唆) ,就其所受損失(所失利益),應可回歸民法向招攬業務追償。 感謝C大補充。 ※ 編輯: wangseja 來自: 220.134.121.221 (04/27 15:04)
MrE:但是要留下證據啊,否則那些誤導的業務,會自己承認嗎? 04/27 18:58
MrE:所以建議保戶,以後要是有業務建議買保險可以避遺產稅或是隱匿 04/27 18:59
MrE:資產逃避債務的,都先錄音下來,到時後有問題找該業務或是所屬 04/27 19:00
MrE:保險公司求償(賠死那些誤導的業務和不管好業務的公司,科科) 04/27 19:02
baccat:科科~所以這是做法的問題阿~達得到目標 卻不違法 04/27 19:09
baccat:倘若這樣 為啥不可行@@? 不然怎叫工具... 04/27 19:10
baccat:一堆案例不就錯誤的做法導致~ 04/27 19:10
MrE:一堆業務在推銷的時候都會說自己的方法不違法,一定可行,反正不 04/27 19:47
MrE:用受公評的情況下,怎麼吹噓都沒人知道真相,唯一聽到真相的保戶 04/27 19:49
MrE:不保留證據,到時被補稅加罰鍰,業務賴帳說我沒教你這樣可以節稅 04/27 19:50
MrE:也是拿他無可奈何,面對吹噓自己方法一定可行的業務,請務必錄音 04/27 19:51
MrE:忘了推這篇,怎還有前輩高人教我重點要劃在「短期」,真難懂耶 04/27 19:55
baccat:又來了~~上面哪來說節稅了~~10%還不是要繳 (  ̄ c ̄)y▂ξ 04/27 21:00
baccat:又哪招~~哈哈哈 04/27 21:00
baccat:~~但認同您錄音的說法~~行得正也可以避免客戶想到亂咬~ 04/27 21:03
baccat: 也是業務保護自己的方式~~~ 04/27 21:03
MrE:我説那種業務,跟上面什麼關係?難道上面剛好有那種業務? 04/27 22:29
eggyuttk:那個Crazymarc 出來解釋一下脫法行為 不要讓人問了又問 04/27 22:54
CrazyMarc:一句話:利用法律行為形式選擇之自由規避法律上義務。 04/28 00:00
baccat:提醒您 不夠客觀的點 不行嗎@@? 還是一定要那種業務才行? 04/28 00:13
eggyuttk:這樣的解釋法 有大律師的風範了 科科 04/28 08:25
yg0910972652:與其在如來佛手心裡閃閃躲躲 不如直接跳出來 04/29 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