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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Mandrew (瞎忙、忙碌、忙裡偷閒)》之銘言: : 想請問各位大大 : 對這還本型防癌險的看法跟建議, : 保額分50/100萬,月繳保費20年,70歲後領回所繳保費加7%,初次罹癌50萬,特別癌75萬, : 對保險實在不懂,麻煩各位大大指點指點,業務表示此險種沒對外???只有國泰客戶才有, 與本題間接相關,發文旨在延伸此點,聽聽鄉民意見。 §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五款 五、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 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 (1)未考量(準)客戶之保險需求,而假借節稅、基金、存款 其他名義為招攬之訴求。 ●想請教,本規則所指「其他名義」尚有哪些具體行為(態樣)? ◎依文脈觀察,違反該規則之構成要件有二: (1)未考量(準)客戶之保險需求 (2)假借○○○○等其他名義 §未考量(準)客戶之保險需求疑義 所謂「保險需求」,並無明確之法律規定,僅有所謂的學說討論, 如「遺屬需要法」、「倍數法」、「生命價值法」、「定存法」 、「遺產稅法」等等,然而這些皆是針對「壽險」保障之衡量, 參閱:http://ppt.cc/5QPm 。 以本題商品所謂「還本」防癌保險,其「保險需求」應當如何計算 ?請問是否有計算或衡量方法?此為一問。另還本防癌保險的「 保險需求」所指為何?此處不無疑慮,又由於「未考量」保險需求 是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用語,又什麼情況下稱之「已考量」? §假借○○○○等其他名義疑義 所謂其他名義,可能之態樣所指為何?此商品為還本防癌保險, 如業務員僅以「還本」作為招攬之手段,判斷上是否構成要件 (2)?此處是否可以做為所謂「其他名義」之態樣?另,若考量 保險需求下[即不構成要件(1)],但仍藉由假借○○○○等其他 名義招攬[構成要件(2)],是否該當此規則一併視為違反規範? 或因不構成要件(1),不受規範?或應視為脫法行為? ---------------------------------------------------------- 綜上,提供參考,內文有誤之處歡迎指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121.221 ※ 編輯: wangseja 來自: 220.134.121.221 (04/30 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