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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angseja:法條來看,只有提[保險費率]與[保險金額]可調整 05/08 11:37 : → wangseja:經核准得「調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一語 05/08 11:37 : → wangseja:涉非上述兩項之其他調整,要視採擴張或限縮解釋探求之 05/08 11:39 : → heeroc:我也想了解一下,家人十年前有跟保經買了一張國寶的終生醫 05/08 13:05 綜觀保險法149-2條、149-4、143-3討論 ●保險法143-3條(安定基金動用範圍) §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如下: 、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 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補助。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被接管、勒令停業 清理或命令解散或經接管人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 三項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時,安定基金於必要時應代該 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 為之請求,並就其墊付金額取得並行使該要保人、被保 險人及受益人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 四、五、六(略) 七、其他為安定保險市場或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經主管機 關核定之事項。 安定基金辦理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七款事項,其資金動用 時點、範圍及限額由安定基金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對人身保險業動用範圍及限額規定 http://www.tigf.org.tw/content/law/law02.aspx 三、本基金對每一保險公司單一動用事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墊付之範圍及限額如下: (一)身故、殘廢、滿期、重大疾病(含確定罹患、提前給付等) 保險金:以每一被保險人計,每一保險事故;或每一被保險 人之所有滿期契約(含主附約),為得請求金額之 百分之九十,最高以新台幣三百萬元為限。 (二)年金(含壽險之生存給付部分):以每一被保險人計,所 有契約為得請求金額之百分之九十,每年最高以新台幣二 十萬元為限。 (三)醫療給付(包含各項主附約之醫療給付):以每一被保險 人計,每一保險事故之墊付,每年最高以新台幣三十萬元 為限。 (四)解約金給付:以每一被保險人計,為得請求金額之百分之 二十,最高以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 (五)未滿期保險費:以每一被保險人計,為得請求金額之百分 之四十。 (六)紅利給付:以每一被保險人計,為得請求金額之百分之九 十,最高以十萬元為限。 前項各款之得請求金額,為扣除欠繳保險費、自動墊繳保險費本息 及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 本基金之動用如有不足支應墊付之虞或有特殊情況需要,得於經董 事會決議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調整第一項各款之墊付比例及限額。 --------------------------------------------------------------- 其所問「那這則新聞是會連帶影響醫療險的理賠內容,還是純對高 利率保單打折扣而已呢?」可拆成兩部分探討以釐清之。 (1)理賠內容是否影響? (2)高利率保單是否打折扣? 針對(1)的部分,對照保險法143-3第7項「其他為安定保險市場或 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文脈觀察,其 不確定法律概念用語,無法得知「其他保障被保險人權益」所指為 何?難謂必無影響之可能,而主管機關保留其裁量空間。 (2)之部分應無太多疑慮,相對之請領比率限制與限額,於「財團 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對人身保險業動用範圍及限額規定」之內已有 明確之規範。 提供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121.221 ※ 編輯: wangseja 來自: 220.134.121.221 (05/08 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