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w00383279:通常受害人家屬也知道 強制險有賠,通常賠償金會加 05/13 18:22
→ tw00383279:強制險的那兩百萬 說不定法院是判750萬,應該去問問 05/13 18:22
→ tw00383279:肇事者 05/13 18:22
→ acesslai:你朋友有告訴你有第3人財損+體傷 說不定是強制險上路前 05/13 18:30
→ acesslai:發生的 另外還有超額險跟殘障給付 05/13 18:31
推 hank0624:詳看 強責險 弟28條 05/13 20:37
→ drkh:看了第28條. 不過, 這條跟我的問題無關吧 05/13 20:53
→ drkh:如果法院判決書有明確載明:"除強制險理賠金之外, 肇事者尚須 05/13 20:56
→ drkh:賠償若干金錢." 那當然就沒問題. 可是... 如果判決書沒有提到 05/13 20:57
→ drkh:強制險理賠金, 只有寫:"須賠償若干金錢." 那麼, 強制險理賠金 05/13 20:58
→ drkh:是否可以當作法院判賠金額的一部份? 05/13 20:59
※ 編輯: drkh 來自: 114.43.3.187 (05/13 20:59)
→ hank0624:主張 05/13 21:17
推 Fanton:法院的判決書只會寫被告應該賠多少.... 05/13 23:36
→ Fanton:民事庭法院的計算方式 是先計算出原告的請求總額 05/13 23:36
→ Fanton:再來換算責任比,最後再扣除已經理賠的保險.... 05/13 23:37
→ Fanton:假設法院認定應賠償1000萬 責任比7:3 被告就是要理賠700萬 05/13 23:38
→ Fanton:如果強制險理賠了200萬,法院的判決主文就會寫500萬~這樣 05/13 23:38
推 joy:不過上民事庭的時候, 通常第三責任險還沒賠, 05/14 17:31
→ joy:而強制責任險不一定賠完(當事者尚未申請或未完全申請) 05/14 17:31
→ drkh:To 樓上Fanton大: 原來如此! 那我提到的那個肇事者應該是被 05/14 19:05
→ drkh:法官要求賠750萬, 但被害者的繼承人已領走強制險的理賠200萬, 05/14 19:07
→ drkh:所以, 判決主文只寫應賠償550萬, 以致他賣房子的錢剛好夠賠. 05/14 19:08
→ drkh: 05/14 19:09
→ drkh:To 樓上 joy 大: 如果發生像您所說的情形, 死者繼承人都尚未 05/14 19:10
→ drkh:領取任何保險金, 那麼, 強制險的理賠金就可用來抵付判決主文 05/14 19:11
→ drkh:訂下的賠償金額了? 05/14 19:12
推 joy:我覺得不用想那麼多,法院判賠的金額就是一個定數, 05/15 01:54
→ joy:這個定數按肇責分配後就是用強制險+責任險賠償,不夠就自付 05/15 01:55
→ drkh:瞭解了. 05/15 06:59
→ drkh:在別的論壇, 有網友提出,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32條:"保險 05/15 07:01
→ drkh: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 05/15 07:01
→ drkh: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所以, 法律亦有 05/15 07:02
→ drkh:明訂. 05/15 07:02
→ wangseja:參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490號 05/15 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