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Insuranc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ej2l3 (丹丹)》之銘言: : ※ 引述《dog19890326 (呆喵)》之銘言: : : 假設 : : 我在八十年的時候 買了 一張壽險加一計畫實支實付型的醫療險 : : 我在九十年的時候 在八十年的主契約之下 又新增了一計畫的實支(跟八十年買的是一樣的) : : 我在一百年的時候 跟這一家保險公司 新訂立了一個保險契約 又買了一計畫的實支 : : 現在 我總共有三計畫的實支(假設每一計畫雜費是六萬元) : : 請問 : : 假設我今天發生意外事故 住院做手術治療 雜費花了五萬 : : 我的理賠金(僅指雜費的部分)是多少呢? : : A選項 每個實支都是每一個獨立的附約 所以五乘三=十五萬 : : B選項 前兩張附加在同張主契約之下 所以視為保障之增加 所以賠五萬+五萬=十萬 : : C選項 只要在同家公司投保 同樣的附約就只能視為保障之增加 所以只賠五萬 : : 試問B與C合理嗎? : 答案是c : 只要你在同一家買 就只能視為保障增加 : 不然我為什麼要一次買三計畫? : 一次買三計劃又沒比較便宜 小傷 賠五萬 大傷最多到18萬 : 你分三次買 一樣的錢 小傷 賠十五萬 大傷一樣18萬 : 你覺得這樣合理嗎? 問題是 我簽訂的是保險契約 每一張保險契約 如果我是一次買到三計畫 那我沒這問題 因為就是一次買三計畫的保額嘛 可是我今天的爭議點是在於 我不是一次買三計畫 我是分開買耶 分開買的時候會出現 每一次新買的時候我都有寫要保書阿(除了從舊契約新增的時候) 每一次都有一次的核保、甚至是被要求體檢 每一次都會有一個保單號碼(除了從舊約去新增的例外) 每一張保單他的版本都不一定一樣 尤其我舉的例子 每次都間隔十年 有可能十年才修一次版本嗎? 這偏少數吧? 除非保單條款有明訂 "購買多次保單時 視同增加保額" 不然我每一次新買 就都應當新契約來論 為何只能視同保額增加? 只要送件時 我寫的要保書是不同單子 保險公司又無行文要求合併處理 那保險公司憑甚麼可以合併計算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9.14.57.59
hank0624:你想表達的是 均為三張新買分別之 獨立保險契約吧 05/18 17:17
dog19890326:樓上好簡潔有力xD 05/18 17:22
hank0624:每張醫療險(附約) 費率一樣嘛? 05/18 17:24
hank0624:應該不一樣吧 05/18 17:24
hank0624:曾經在尚未有 【延續附約條款】之前 05/18 17:25
hank0624:因主約保險事故發生,主約終止效力 05/18 17:25
hank0624:附約一併 失效 05/18 17:26
hank0624:保戶 打官司 :附約為獨立之保險契約 05/18 17:28
hank0624:憑什麼消滅 05/18 17:28
hank0624:之後 保戶勝訴 05/18 17:28
hank0624:關鍵在於 契約法理...... 05/18 17:29
hank0624:某一位 個人執業保經老師分享的 05/18 17:30
ac0963369126:吳老師嗎@@ 05/18 19:25
hank0624:YES 05/18 19:28
wangseja:司法院解釋與86台上 05/18 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