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eggyuttk:過份 一定要打人臉嗎? 05/20 09:25
※ 編輯: wangseja 來自: 114.179.18.37 (05/20 09:50)
推 MrE:感謝無償貢獻分享關鍵細節資訊^^ 05/20 10:26
→ mcintyre:某約定書若無要/保險人簽名,也沒有附於保單內頁 05/21 01:29
→ mcintyre:則規範的對象有誰? 05/21 01:29
→ mcintyre:需知、說明 若套用中央法規標準法,這..... 05/21 01:32
→ mcintyre:基本上有些事情我想用54-1可以解決部分的事情 05/21 01:35
→ wangseja:說過法律是綜觀了,你要就發一篇,但別鬧笑話,我等你 05/21 05:59
→ wangseja:我是非常好奇支持suzh和要盡通知義務卻一直來推聞表疑義 05/21 06:11
→ wangseja:到底是有什麼企圖呢?想想實在是非常有趣。歡迎發文推翻 05/21 06:14
→ wangseja:至於54-1,我可以告訴你沒用,法律見解有興趣者歡迎私信 05/21 06:22
→ wangseja:和本討論無關的疑義 可推定為混淆視聽,要無足採,請自便 05/21 06:36
→ wangseja:PS:54-1無用指職業變更相關討論本文 05/21 06:39
→ mcintyre:SUZH文章寫得很清楚,推文也講其根據要有理 05/21 07:31
→ mcintyre:至於54-1有沒有用~~真的發生爭議再看法官怎麼判吧 05/21 07:31
→ mcintyre:依照你所說~~~保險公司權力真大啊! 05/21 07:32
→ mcintyre:套句BER大講的~~就看如何舉證有利的 05/21 07:36
→ wangseja:他寫信和我討論過,我們都認為你是反對方,很妙唄 05/21 07:36
→ wangseja:你發文有困難? 05/21 07:36
→ mcintyre:推文已講我贊成告知~~但是根據保險法而不是根據其他的 05/21 07:37
→ mcintyre:為啥要發文? 沒有這麼愛... 05/21 07:39
→ wangseja:嗯,只根據保險法我這篇已寫,你還是來扯別的...意義? 05/21 07:42
→ wangseja:這篇完全沒提示範條款! 05/21 07:42
→ wangseja:以前明明發很多文章的人..... 05/21 07:43
→ mcintyre:你的文章/回文,不能推文? 05/21 07:44
→ mcintyre:提出疑問~~幾行~~就要發文?? 05/21 07:45
→ wangseja:勸你多看判決書,別拿1條或2條法條就論定 這也是法律前輩 05/21 07:46
→ wangseja:送我的勸誡 05/21 07:47
→ wangseja:只是推翻「不愛」發文論述~ 05/21 07:48
→ mcintyre:從頭到尾~~我下的結論只有贊成告知~~哪來其他論定?? 05/21 07:51
→ mcintyre:不好意思我不是在說愛不愛發文,後面...代表的是三個字 05/21 07:52
→ mcintyre:若要論愛不愛~~可以麻煩去統計一下發文的頻率 05/21 07:53
→ mcintyre:若說到判決書~~有看過一個判決,保險公司就是以類似填寫 05/21 07:56
→ wangseja:192篇... 讚同竟1個讚美也沒反問題一堆,明顯有違常理 05/21 07:57
→ mcintyre:說明認定違反誠實告知,但是保險公司是敗訴的 05/21 07:57
→ wangseja:判決書字號? 05/21 07:57
→ mcintyre:192? 字號這就要花時間找了,印象相對人似乎是國華 05/21 08:09
→ wangseja:.............. 05/21 08:46
→ wangseja:192篇/979次 發文率19.6%(約每上10次發文2篇) 05/21 09:17
→ wangseja:無論如何,你是寫不出文章只能在推文對我指指點點的人 05/21 09:18
→ wangseja:贊同一個人時會寫些論點支持,這才是我所知常理 05/21 09:22
→ wangseja:不論如何解釋都只看到你在那邊扯東扯西..定型化契約精神? 05/21 09:23
→ wangseja:那又是什麼? 現在又來推文問什麼? 05/21 09:23
→ wangseja:你現在做的和表示贊同職業變更通知義務行為符合常理? 05/21 09:24
→ wangseja:我大概遇到愛○○了吧? ○○是2個字 05/21 09:26
推 MrE:依法該告知就告知就是了。舉出不依法告知還勝訴的特例其實不會 05/21 10:48
→ MrE:改變「應該告知」這點。總不會因為有勝訴的例子,就説可以不 05/21 10:50
→ MrE:告知去拼法院會判勝訴吧?買個保險單純點不是比較好? 05/21 10:51
→ mcintyre:哇不能提出的疑問啊? 05/21 13:54
→ mcintyre:你的論點一定要每個人100%贊同? 05/21 13:55
→ mcintyre:誠實告知是對的,只是對於某些疾病範疇何者屬於告知範圍 05/21 13:58
→ mcintyre:有時是會有爭議的,譬如以前有問關節炎包含類風性嗎 05/21 1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