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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晧字第1020524002號函: 主旨:惠請宣導有關保險業務員使用廣告、文宣之相關規定,以免不 慎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下稱:管理規則)而遭停止招攬之處分, 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頻頻接獲民眾檢舉保險業務員於網 路、個人部落格,發表不當言論、比較保險商品、轉載保險公 司商品內容、介紹所屬公司等廣告文宣因未經所屬公司同意, ~~~~~~~~~~~~~~~~ 以違反管理規則遭停止招攬之處分。 二、有關廣告、文宣之相關規定: (一)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 第3條:廣告之定義。 第4條:招攬廣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第5條:投資型保險商品招攬廣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第8條:保險經紀人簽訂經紀合約時,有關招攬廣告應遵 循之事項準用本規範之規定。 (二)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30條: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之宣傳及廣告 內容,應經所屬公司核可;其所屬公司並應依法 負責任。 第39條:不得之情事第1項第5款:以誇大不實、引人錯誤          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執行業務或招聘 人員。 第39條不得之情事第1項第22款:使用之廣告、宣傳內容, 非屬保險業提供或未經其同意(保險業所提供之廣告、文宣 不等同同意複製或轉載)。 ~~~~~~~~~~~~~~~~~~~~ (三)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16條第1項: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所用之文宣、廣告、簡 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應標明所屬公司之名稱, 所屬公司為代理人、經紀人者並應標明往來保險業名稱, 並不得假借其他名義、方式為保險之招攬。 第16條第2項:前項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 書等文書之內容,應與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保 險單條款、費率及要保書等文件相符,且經所屬公司核可 同意使用。其內容並應符合主管機關訂定之資訊揭露規範。 第16條第3項: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司所屬業務員使用之 文書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應經其 往來保險業提供或同意方可使用。 三、有關相關法規,請至本會網站「相關法令」項下下載 (http://www.ibat.org.tw/laws.php)。 四、若保險業務員因廣告文宣而違反管理規則之規定,將依該管理 規則第19條第1項第17款遭停止招攬三個月之處分。 -------------------------------------- 似乎"專業"檢舉人是針對保經公司的業務員來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150.3
beriaura:因為保經業務網路行銷的比重比一般業務高吧 05/27 22:04
beriaura:既然難去監督,那乾脆全砍 05/27 22:05
hank0624:沒有針對 保經業務員吧 05/27 22:12
hank0624:是針對 保險法8-1條 所規定的業務員吧 05/27 22:12
hank0624:看來 人身保險經紀人(正牌) 沒被管到.....XD 05/27 22:14
mcintyre:因為函似乎沒有送到壽險公會 05/27 22:21
hank0624:看錯了 人身保險經紀人(正牌) 還是有被經紀人管理規則 05/27 22:22
hank0624:第39條管到 05/27 22:22
hirono:所以現在也不能在網路詢問特定公司的保經或業務了嗎?! 05/29 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