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ngseja (閣樓上的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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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壽險/醫療/意外/重疾]27歲男性南山保單規劃
時間Fri Jun 14 18:44:45 2013
: → wangseja:條款是法律條文,如業務口頭說○○,請該業務指出哪條 06/14 14:54
: → wangseja:通常業務員指不出來哪條有規定(或沒規定),就僅供參考 06/14 14:55
: → wangseja:僅供參考就是可能僅是「空口白話」或者是話術 06/14 14:58
: → fone0315:謝謝w大 我現在還真的找不到條款 慘... 06/14 15:06
: → yunboy:請去找南山的附約延續條款 06/14 15:09
: → yan198277:能不能延續還是要看南山,畢竟沒有條款明訂一定可以延續 06/14 15:09
: → fone0315:好在還在十天內...看來有得談了 囧 06/14 15:19
: → yunboy:所以也沒有一定不延續阿^^ 06/14 15:37
: → beriaura:多好,有業務肯負責背書不買嗎 XD 06/14 15:42
: → bbkey:業務背書 XDDDD 06/14 15:45
: 推 elvies:裝死比較快吧XDD 06/14 16:33
南山人壽附約延續附加條款 (保險發展中心提供條款樣本)
第 三 條 附約延續之申請
第一項
依前條約定,因長年期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或一年期
主契約已屆滿
最高續保保險年齡者,
要保人須於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起六
十日內,經本附約各被保險人之同意後提出書面申請,經本公司同
意並繳交自主契約終止之翌日起欠繳之保險費後,始得延續本附約
之效力。逾期未提出申請者,本附加條款效力於主契約保險期間屆
滿之翌日起算第六十日午夜十二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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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約延續效力成立要件:
(1)經本附約各被保險人同意後,提出書面申請
(2)經本公司同意
(3)並繳交自主契約終止之翌日起欠繳之保險費後
中間有一個「經本公司同意」,所以不是保證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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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如本附約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依前項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先補繳本附約應繳之保險費。
第三項
依前條約定,
因主契約累計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給付上限而
終止,或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二款情
形者,經繳交保險費後,本公司將延續本附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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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叫該業務解釋一下,這部分的延續成立要件與第一項差異?
不知道業務員會不會唸法條,建議可以叫業務解釋一下,不過若該業
務員連基本的法律條文:目、款、項、條次都不懂,基本上請自己找
法律背景相關人士來解讀條款,否則應該出事情,該業務能幫上什麼
忙,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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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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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0.94.177
推 ac0963369126:之前我講這個就一坨業務OOXX 06/14 19:18
推 fone0315:不得不推 這地帶太模糊了 對保險人來說很沒保障 06/14 19:39
推 MrE:感謝無償貢獻分享關鍵細節^^ 06/14 20:27
推 bbkey:大推 06/14 20:52
→ agneys:又是要經本公司同意 同意不完啊~ 06/14 2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