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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發文非常感謝b大h大a大等等的發言幫助 雖然有不少熱心板友私信 恕我不一一回不好意思 因為有親人是在嚴重糖尿病後雙眼失明 造成主附約終止的問題 所以對保險特別挑 各家都有延續條款 但友人指出很多都是要"經保險公司同意&六十天內通知…" 有上面字樣延續條款的保險公司我就比較不敢保 所以找了知道我這個狀況的業務員朋友討論 自已也上網作功課 看到這段 ================================================================================= 目前已經開放可以投保兩間以上的實支實付醫療險,這樣有什麼好處? 首先,在全民健保進入DRGS之後,未來會有更多手術,甚至自費藥材等等納入這個範疇,手術 相關器材與藥品,都會被強制使用健保局規定的範疇。如果保戶要使用自費器材或藥品,就會 被要求改成「非健保身分」,因此依照各家實支實付的醫療險,轉換成非健保身分也會打折給 付,從65%到85%都有。如此一來,原本購買實支實付醫療險的足額住院醫療費用也被打折理賠 。如果投保兩間以上的實支實付,即便打折理賠,仍能拿到65%以上兩間的醫療費用,可以降低 增加自費額的可能性。 其次,如果住院醫療費 用與手術費不多,但是住院天數長,可以將其中一間實支實付醫療險拿 來支應住院醫療費用,另一間轉換成住院日額,做為薪資補償或者看護費用。或者視情況進行 搭配,彈性較高。因此,購買兩間實支實付醫療險,可以同時降低高額住院費用自費支出的風 險,也可以更有彈性地計算如何才能取得較好的住院醫療費用補償。這樣的情形下,日額型醫 療險的必要性其實可以降低。 ================================================================================= 開始較認同雙實支的優勢 雙實支原來不只是拿來賺錢(原來的想法) 板友說的 ●考量雙實支另一方面考量是去填補彼此的保障缺口,有的是門診手術理賠,有的是雜費單筆 高,有的是列舉式條款,有的是概括式。 ●如果不用雙實支而改用單實支+其他醫療險在面對一些高額花費的狀況下大多就較劣勢了←? 能不能舉個例子比方說什麼樣的病症高額花費會讓單實支的花費負擔不起? 假設最後因預算考量只能單實支 概括式真的比較有保障嗎? 只因為保單上特別註明"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這條 來說相對列舉式寫的清清楚楚來的比較有保障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70.119
mcintyre:這問題無法絕對客觀,也不是只有唯一解! 07/03 01:17
mcintyre:實支實付要看投保的計畫/單位數才知道是否單一家會不夠 07/03 01:17
mcintyre:另那段被強迫改為自費身分就醫~~某部分已經是舊的資料了 07/03 01:20
willy1616:概括式條款在面對保險爭議的時候,保戶舉證責任小 07/03 01:25
willy1616:但在列舉式條款,運用錙銖必較的法律及醫療文字 07/03 01:26
willy1616:對於大部分不黯法律或醫療術語的保戶,很難找到有利證據 07/03 01:26
willy1616:各家公司理賠難度很難比較,有時刁難有時很寬鬆 07/03 01:32
willy1616:但在法院上,法官看的是契約條款而不是看公司理賠風氣 07/03 01:33
willy1616:對保戶來講,概括式隨著時間經過,還是站在有利的一方 07/03 01:40
willy1616:單實支或雙實支好要看投保單位及額度而定,沒有絕對好壞 07/03 01:42
willy1616:有關法律條款的文字奧妙,可參酌wangseja白話法律系列文 07/03 01:57
willy1616:實支實付的比較可以看MrE大系列文 07/03 01:58
beriaura:如果以MRE大的比較法,版上常推的幾乎都....... 07/03 03:32
bbkey:妳也可以買單家概括式但雜費拉高,如果預算有限的話。 07/03 07:49
oceanweaver:單實支還有個困境是14天內再住院的問題, 這在自費做 07/03 08:38
oceanweaver:化療療程的病人上, 很多都算得剛剛好。 但若因併發症 07/03 08:38
oceanweaver:多住了幾天, 下次療程就卡到了。這是做高額單實吃虧 07/03 08:39
oceanweaver:的地方 07/03 08:39
bbkey:站在[保戶]立場,以[預算有限]的前提下~~ 07/03 08:56
loveistoofar:一直很 好奇(強迫改成自費身份就醫)的說法出處是? 07/03 09:23
wangseja:http://ppt.cc/YA~X 參考 07/03 09:42
wangseja:http://ppt.cc/ZTqp (上面連結有誤) 07/03 10:12
wangseja:http://ppt.cc/yhfT 07/03 10:26
mcintyre:14日內再次住院=>可選擇住院天數超過30日住院醫療費用會 07/03 14:07
mcintyre:增額的 07/03 14:07
mcintyre:挑選實支實付若只侷限在列舉還是概括~~有時可能會見樹不 07/03 14:09
mcintyre:見林 07/03 14:09
mcintyre:另外連結特定FB的內容與下一篇文章一樣~~這是擺明衝..... 07/03 14:12
wangseja:內容不同 請看清楚 07/03 14:13
wangseja:至於列舉蓋括見樹不見林 法律見解是什麼? 07/03 14:14
wangseja:只會推一些曖昧模糊的... 07/03 14:14
wangseja:谷歌找到的討論 http://ppt.cc/N6Rb 07/03 14:50
wangseja:這才對 http://ppt.cc/Nwch 07/03 14:51
beriaura:法律見解而言應該沒有分列舉還是概括 07/03 21:43
beriaura:通常會這樣分的都是為了某幾間條款是概括寫法的公司 07/03 21:44
wangseja:大法官解釋173號 意見書參酌:http://ppt.cc/jzzO 07/03 21:50
wangseja:法律當然有見解 07/03 21:50
wangseja:這篇也可參考 http://ppt.cc/EADK 07/03 21:51
beriaura:研究方向錯誤了 07/03 21:52
beriaura:試問,假如該公司條款比示範條款差該如何處理? 07/03 21:52
beriaura:從這方向下手你會找到一些東西 07/03 21:53
wangseja:所以低於示範條款的保單為什麼金管會會審過呢 07/03 21:54
wangseja:有人來問我我也答不出來 呵呵 07/03 21:54
beriaura:制度問題,這是台灣 ^.< 07/03 21:57
wangseja:不過倒是給了一個方向 列舉的條款可以拿示範條款爭取 07/03 21:59
wangseja:這倒是相對明確的提議 07/03 22:00
beriaura:所以會去特別說明這點的大多是為了某幾間公司啊 XD 07/03 22:05
wangseja:還是感謝說明 不過法律見解存在時 不能說沒有 謝謝 07/03 22:05
mcintyre:白話文就是挑選實支實付不能只考慮條款是概括或是列舉 07/03 23:16
mcintyre:另外概括在理賠有時也會碰到一些問題,可能會變成保險公 07/03 23:18
mcintyre:司說了算 07/03 23:18
willy1616:列舉才是保險公司說了算吧...古早的手術險很多都列舉式 07/03 23:34
willy1616:導致現在保險公司輕而易舉找個相近的醫療術語就可以駁回 07/03 23:34
willy1616:在法庭上講的是契約條款,概括式對保戶幾乎立於不敗之地 07/03 23:38
willy1616:保險公司要推翻概括式就只能從道德風險跟不誠實告知辯駁 07/03 23:39
mcintyre:非自願剖腹產的美容膠帶~~概括式的不賠(那隻熊)怎麼說? 07/03 23:42
mcintyre:另外現在討論的是醫療實支實付,手術險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07/03 23:42
willy1616:不單是保單契約,在一般契約書上承擔概括條款一方都下風 07/03 23:43
mcintyre:別把概括說的超過健保就通通會賠~~日後爭議不小! 07/03 23:59
beriaura:概括根本不等於住院花費全都理賠 07/04 00:12
beriaura:但會想買概括的人 & 賣的業務卻是以此做說明 07/04 00:13
willy1616:保險公司要去辯駁概括式條款不會從雜費那一條規定去爭辯 07/04 00:27
willy1616:會從[住院],[醫療]等第2,3條定義或除外條款,道德風險論 07/04 00:29
willy1616:標的重點不在於費用,而在於[住院]等其他定義,法益不同 07/04 00:30
willy1616:簡單的說,在法庭辯論,從[住院]等定義辯論而不是[費用] 07/04 00:33
willy1616:概括式不賠不是因費用不陪 而是不符合契約所述基本定義 07/04 00:35
mcintyre:那請問跟住院醫療費用(雜費)是列舉或是概括的的關係是?? 07/04 00:50
willy1616:在契約法制上,立契約者不可能把所有賠款的項目定在上面 07/04 00:54
willy1616:當然如果列舉式就是明定多少項,也不會有[其他]等字眼 07/04 00:55
willy1616:如果立意要制定住院費用都可以賠償,就用概括式理賠 07/04 00:56
willy1616:費用在實務上最容易的佐證就是收據,收據就是最有力證明 07/04 00:57
willy1616:只要有收據,概括式條款之費用就幾乎穩賠了,除非偽造 07/04 00:58
willy1616:保險公司若不想負擔這筆費用,就從契約所制定定義去辯論 07/04 00:59
willy1616:常見的像是這筆費用 不屬於住院 不屬於醫療 07/04 01:00
willy1616:若是列舉式,直接從收據著手,這筆不是保險公司該負費用 07/04 01:01
willy1616:對不黯法律術語跟醫療用語的保戶而言,把最有利收據費用 07/04 01:02
willy1616:責任免除,保戶就難拿出更有利證據去推翻 07/04 01:03
willy1616:不單是保險,幾乎所有民事爭議最有利證據就是收據 07/04 01:04
willy1616:讓收據這張王牌的效力壓縮到最小,就是列舉式條款的強大 07/04 01:05
willy1616:也因為收據的佐證效力強大,除了契約概括式或列舉式著手 07/04 01:21
willy1616:並設計限正本收據or可副本收據理賠,產生第二家實支問題 07/04 01:23
willy1616:會有雙實支議題出現,也是從保險公司契約之收據條款衍生 07/04 01:25
mcintyre:合理性或說適當性可能比實際上的花費多寡還來的重要! 07/04 12:35
mcintyre:所以賣列舉式的商品之後可能要靠業務了?! 07/04 1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