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cintyre:這問題無法絕對客觀,也不是只有唯一解! 07/03 01:17
→ mcintyre:實支實付要看投保的計畫/單位數才知道是否單一家會不夠 07/03 01:17
→ mcintyre:另那段被強迫改為自費身分就醫~~某部分已經是舊的資料了 07/03 01:20
→ willy1616:概括式條款在面對保險爭議的時候,保戶舉證責任小 07/03 01:25
→ willy1616:但在列舉式條款,運用錙銖必較的法律及醫療文字 07/03 01:26
→ willy1616:對於大部分不黯法律或醫療術語的保戶,很難找到有利證據 07/03 01:26
→ willy1616:各家公司理賠難度很難比較,有時刁難有時很寬鬆 07/03 01:32
→ willy1616:但在法院上,法官看的是契約條款而不是看公司理賠風氣 07/03 01:33
→ willy1616:對保戶來講,概括式隨著時間經過,還是站在有利的一方 07/03 01:40
→ willy1616:單實支或雙實支好要看投保單位及額度而定,沒有絕對好壞 07/03 01:42
→ willy1616:有關法律條款的文字奧妙,可參酌wangseja白話法律系列文 07/03 01:57
→ willy1616:實支實付的比較可以看MrE大系列文 07/03 01:58
→ beriaura:如果以MRE大的比較法,版上常推的幾乎都....... 07/03 03:32
→ bbkey:妳也可以買單家概括式但雜費拉高,如果預算有限的話。 07/03 07:49
推 oceanweaver:單實支還有個困境是14天內再住院的問題, 這在自費做 07/03 08:38
→ oceanweaver:化療療程的病人上, 很多都算得剛剛好。 但若因併發症 07/03 08:38
→ oceanweaver:多住了幾天, 下次療程就卡到了。這是做高額單實吃虧 07/03 08:39
→ oceanweaver:的地方 07/03 08:39
→ bbkey:站在[保戶]立場,以[預算有限]的前提下~~ 07/03 08:56
推 loveistoofar:一直很 好奇(強迫改成自費身份就醫)的說法出處是? 07/03 09:23
→ mcintyre:14日內再次住院=>可選擇住院天數超過30日住院醫療費用會 07/03 14:07
→ mcintyre:增額的 07/03 14:07
→ mcintyre:挑選實支實付若只侷限在列舉還是概括~~有時可能會見樹不 07/03 14:09
→ mcintyre:見林 07/03 14:09
→ mcintyre:另外連結特定FB的內容與下一篇文章一樣~~這是擺明衝..... 07/03 14:12
→ wangseja:內容不同 請看清楚 07/03 14:13
→ wangseja:至於列舉蓋括見樹不見林 法律見解是什麼? 07/03 14:14
→ wangseja:只會推一些曖昧模糊的... 07/03 14:14
→ beriaura:法律見解而言應該沒有分列舉還是概括 07/03 21:43
→ beriaura:通常會這樣分的都是為了某幾間條款是概括寫法的公司 07/03 21:44
→ wangseja:法律當然有見解 07/03 21:50
→ beriaura:研究方向錯誤了 07/03 21:52
→ beriaura:試問,假如該公司條款比示範條款差該如何處理? 07/03 21:52
→ beriaura:從這方向下手你會找到一些東西 07/03 21:53
→ wangseja:所以低於示範條款的保單為什麼金管會會審過呢 07/03 21:54
→ wangseja:有人來問我我也答不出來 呵呵 07/03 21:54
→ beriaura:制度問題,這是台灣 ^.< 07/03 21:57
→ wangseja:不過倒是給了一個方向 列舉的條款可以拿示範條款爭取 07/03 21:59
→ wangseja:這倒是相對明確的提議 07/03 22:00
→ beriaura:所以會去特別說明這點的大多是為了某幾間公司啊 XD 07/03 22:05
→ wangseja:還是感謝說明 不過法律見解存在時 不能說沒有 謝謝 07/03 22:05
→ mcintyre:白話文就是挑選實支實付不能只考慮條款是概括或是列舉 07/03 23:16
→ mcintyre:另外概括在理賠有時也會碰到一些問題,可能會變成保險公 07/03 23:18
→ mcintyre:司說了算 07/03 23:18
→ willy1616:列舉才是保險公司說了算吧...古早的手術險很多都列舉式 07/03 23:34
→ willy1616:導致現在保險公司輕而易舉找個相近的醫療術語就可以駁回 07/03 23:34
→ willy1616:在法庭上講的是契約條款,概括式對保戶幾乎立於不敗之地 07/03 23:38
→ willy1616:保險公司要推翻概括式就只能從道德風險跟不誠實告知辯駁 07/03 23:39
→ mcintyre:非自願剖腹產的美容膠帶~~概括式的不賠(那隻熊)怎麼說? 07/03 23:42
→ mcintyre:另外現在討論的是醫療實支實付,手術險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07/03 23:42
→ willy1616:不單是保單契約,在一般契約書上承擔概括條款一方都下風 07/03 23:43
→ mcintyre:別把概括說的超過健保就通通會賠~~日後爭議不小! 07/03 23:59
→ beriaura:概括根本不等於住院花費全都理賠 07/04 00:12
→ beriaura:但會想買概括的人 & 賣的業務卻是以此做說明 07/04 00:13
→ willy1616:保險公司要去辯駁概括式條款不會從雜費那一條規定去爭辯 07/04 00:27
→ willy1616:會從[住院],[醫療]等第2,3條定義或除外條款,道德風險論 07/04 00:29
→ willy1616:標的重點不在於費用,而在於[住院]等其他定義,法益不同 07/04 00:30
→ willy1616:簡單的說,在法庭辯論,從[住院]等定義辯論而不是[費用] 07/04 00:33
→ willy1616:概括式不賠不是因費用不陪 而是不符合契約所述基本定義 07/04 00:35
→ mcintyre:那請問跟住院醫療費用(雜費)是列舉或是概括的的關係是?? 07/04 00:50
→ willy1616:在契約法制上,立契約者不可能把所有賠款的項目定在上面 07/04 00:54
→ willy1616:當然如果列舉式就是明定多少項,也不會有[其他]等字眼 07/04 00:55
→ willy1616:如果立意要制定住院費用都可以賠償,就用概括式理賠 07/04 00:56
→ willy1616:費用在實務上最容易的佐證就是收據,收據就是最有力證明 07/04 00:57
→ willy1616:只要有收據,概括式條款之費用就幾乎穩賠了,除非偽造 07/04 00:58
→ willy1616:保險公司若不想負擔這筆費用,就從契約所制定定義去辯論 07/04 00:59
→ willy1616:常見的像是這筆費用 不屬於住院 不屬於醫療 07/04 01:00
→ willy1616:若是列舉式,直接從收據著手,這筆不是保險公司該負費用 07/04 01:01
→ willy1616:對不黯法律術語跟醫療用語的保戶而言,把最有利收據費用 07/04 01:02
→ willy1616:責任免除,保戶就難拿出更有利證據去推翻 07/04 01:03
→ willy1616:不單是保險,幾乎所有民事爭議最有利證據就是收據 07/04 01:04
→ willy1616:讓收據這張王牌的效力壓縮到最小,就是列舉式條款的強大 07/04 01:05
→ willy1616:也因為收據的佐證效力強大,除了契約概括式或列舉式著手 07/04 01:21
→ willy1616:並設計限正本收據or可副本收據理賠,產生第二家實支問題 07/04 01:23
→ willy1616:會有雙實支議題出現,也是從保險公司契約之收據條款衍生 07/04 01:25
→ mcintyre:合理性或說適當性可能比實際上的花費多寡還來的重要! 07/04 12:35
→ mcintyre:所以賣列舉式的商品之後可能要靠業務了?! 07/04 12:36